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真实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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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7 14: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服务
地区: 武侯区
行业分类: 其他服务

下面以碳排放配额交易纠纷案例介绍企业合规师&碳排放管理师之间的联系:
广东盛金瑞祥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朱常晟借款合同纠纷
2017年1月9日,泽高公司(乙方,买方)与盛金瑞祥公司(甲方,卖方)签订《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购买协议》,约定由乙方向甲方购买协议项下合同CCERs(即由CCER项目所产生的项目CCERs中用于本协议的部分或全部核证自愿减排量),购买定金500000元于协议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协议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7年1月11日,泽高公司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盛金瑞祥公司转账500000元。
2017年9月28日,泽高公司(甲方、出借方)于盛金瑞祥公司(乙方,借款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借给乙方人民币5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0月31日,借款利率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月息3%,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乙方法人朱常晟以个人名下的资产作为担保物;协议签订后元碳汇购买合同同时作废。泽高公司投资人的股东钟桂源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泽高公司公章;盛金瑞祥公司在乙方处盖公章并由法人代表朱常晟签名确认。一审庭审中,双方均确认该借款50万元由《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购买协议》的定金转化而成。
2017年12月29日,案外人钟桂源代泽高公司通过微信向朱常晟追讨借款。2018年4月16日,朱常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案外人钟桂源汇款180000元;泽高公司确认该180000元系盛金瑞祥公司、朱常晟偿还涉案借款自2017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1日的借款利息;盛金瑞祥公司、朱常晟认为该款系偿还本金,但无法提交相应证明。
二审关于法院的观点:
关于已还款项的抵充顺序,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2日至2017年10月31日,借款利率自2017年1月12日起计月息3%,借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根据上述约定,盛金瑞祥公司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但对部分还款时款项的抵充顺序未作明确约定。
现盛金瑞祥公司未能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偿还全部的借款本息,仅在2018年4月16日偿还了180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根据上述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对款项抵充顺序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先息后本的顺序进行抵充。本案中,盛金瑞祥公司、朱常晟主张其已偿还的180000元全部优先用于抵充借款本金,缺乏合同依据及法律根据,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标准为月利率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盛金瑞祥公司已偿还的款项180000元,一审法院按照年利率36%的标准折算出已偿还一年的利息,判决盛金瑞祥公司从2018年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对现有技术实现替代更新,通过科技创新和产业规划真正减少碳排放,以达到现有合规管理体系的全面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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