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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某局官员之女未满14岁 出资成立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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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4 11: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5月11日,在南充市嘉陵区世阳镇韩家村签订的共同经营农业专业合作社合伙协议书中,丙方:冯某,身份证号码显示该女子生日为1998年8月24日。一未满14岁少女出资共同成立中泓农业合作社。

  基本事实:未满14岁 出资6万元

  冯某系南充某高中高一在校学生。

  记者从嘉陵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了解到,其中泓农业合作社基本事实属实。

  记者从爆料人提供的合伙协议书中了解到,冯某身份证号码显示:51130219980824XXXX。其签订协议书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该爆料人称当日签订协议书时,当事人冯某未出席,是其身为南充市政府某行政执法部门重要官员的父亲代签。

  记者在爆料人提供的合作协议书中了解到,第六条中发现丙方责任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争取相关资金等工作。第六条第三点国家补贴盈余分配规定:除去所有实际开支和预算支出,剩余部分按各三分之一的比例分配。

  民众质疑: 未满14岁 能否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名“笑看社会”说:“现实社会中,未满14周具备承担法律约定吗?”

  网民“千江有水千江月”在爆料人的帖子中回复到道:“其行为是否,是不是因为该行政官员为躲避风险,逃避责任,故意签署其子女名字。”

  记者实地走访中泓农业合作社,中泓农业合作社一位陈氏员工告诉记者:“从中泓农业合作社成立以来,合伙人冯某从来未到现场一次。”

  社会质疑:“第二产业”应该如何监管?

  政企分开在改革之初就已经提出来了,政企:关系实际上一直处于矛盾状态。一方面,经济利益考虑,政府官员依然以各种理由、各种身份参与企业经营,结果政企不分现象仍十分普遍;另一方面,受信息、利益、人力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并没有很好地履行所有者职责。记者在走访中了解到,南充 “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

  网民“萤火虫的泪 ”说:“这样所谓政府官员的第二企业比比皆是,希望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法律:政府官员是否可以经商?

  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记者从《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十四)条了解到: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行为。具体的处理适用《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和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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