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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军美,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住鲁甸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鲁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鲁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军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鲁甸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1月1日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军美因与被害人薛某甲夫妻感情不和,打算离开薛某甲与他人共同生活。2019年1月31日晚21时许,杨军美在鲁甸县**镇**村鸡公山家中,以“照顾”生病的薛某甲为由,将少量“敌草快”牌农药混入到煎好的中药里给薛某甲喝掉,致薛某甲中毒呕吐后昏倒。随后,杨军美打电话给亲属前来送薛某甲到鲁甸县人民医院抢救,未告诉医生实情。2月3日,因病情恶化,亲属将薛某甲转院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2月23日8时许,薛某甲因医治无效死亡。经综合检验鉴定,薛某甲的死亡原因系百草枯农药中毒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敌草牌”农药(照片)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向某某、薛某乙、杨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军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物检验报告、法医病理组织检验意见书等;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尸检照片等;7.手机电子数据、现场辨认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军美为达到与他人共同生活的目的,使用剧毒农药毒下毒致被害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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