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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漂男子陷套路贷房屋遭拍卖,涉案团伙受审,检方建议量刑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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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28 10: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9月,红星新闻独家报道“帮人借贷获10万元好处费,北漂男子房屋遭占又离奇失火”一事。江西籍男子刘某因于2017年的一次借款经历,身陷套路贷。此后,他在京购买的房屋被借贷公司派人员占据后离奇失火,借贷公司人员凭借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通过法院将房屋拍卖。

日前,该事件有了新进展。2020年10月27日,涉及该事件的原借贷公司人员张某、贺某、张某某被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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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检方:三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

起诉书显示,2017年,被害人刘某通过中间人程某(另案处理)认识了魏某(另案处理),后程某带着刘某、魏某来到北京龙信起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找到了被告人张某、贺某、张某某商量借款。

被告人张某、贺某、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以刘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一房屋为抵押进行借款的合意,刘某与贺某于2017年1月25日签订了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向贺某借款人民币80万元,魏某为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并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

2017年1月26曰,被告人张某、贺某、张某某相互配合、共同出资,通过操作网上银行账号进行虚假走账,实际放款36万元,被害人刘某实际获得13万元。后刘某、魏某无法还款,2017年3月6日,被告人张某、贺某、张某某以被害人刘某拖延前期借款从而产生利息和滞纳金为由,再次促使刘某给张某某出具了60万元的借条,上述钱款通过操作网上银行账号再次进行虚假走账,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刘某的银行流水痕迹,后通过提现方式将钱款全部收回,刘某和魏某并未实际获得该60万元。

在被害人刘某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贺某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出具其与刘某签订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80万借款合同执行证书,上述公证处于2017年4月12日出具执行证书。同年4月17日,被告人贺某向房山法院申请执行刘某拖欠款项共计81.6万元。2017年5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向房山法院起诉刘某返还钱款60万元。

2018年6月19日,房山法院将刘某位于房山区窦店镇的房屋拍卖,成交价208万元。2018年6月20日,房山法院裁定张某某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贺某领取执行案款112万余元。

检方认为,被告人张某、贺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务,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

检方提出10年半至11年半量刑建议

庭审从10月27日上午开始,中国庭审公开网公开了庭审过程。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被告人张某、贺某、张某某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均予认罪。但是在随后的发问、质证环节却拒不认罪,三人均强调没有故意占有财物的目的,也没有主观犯罪的故意。同时,他们将犯罪原因归结于被害人的贪图小利。

被害人刘某代理律师则指出,被告人抓住了被害人贪图小利的弱点,使其落入圈套,犯罪的动机显而易见。同时,若被告人没有主观犯罪故意,那么虚假走账,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是哪来的?

红星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根据起诉书显示,张某、贺某、张某某分别出生于1990年、1996年、1988年 ,案发时,他们均不满30岁,最年轻的张某只有21岁。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上述三位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虚构借款金额的行为,符合套路贷构成要件;主观上则通过聊天记录、执行文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的主观目的。公诉人认为,三位被告人不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对三位被告人提出了十年六个月到十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

同时,被害人刘某向以上三位被告人提出了包括房屋价款、律师费、精神损害赔偿总计五百余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诉求。

“二十多岁的小伙子,哪来的几十、上百万放贷的资金?他们有没有幕后的老板?” 被害人刘某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抛出了自己的疑问。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四个多小时后审理后,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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