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修订中医药条例 强调保护发展川派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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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8 15:56: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28日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四川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关于《四川省中医药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据了解,2009年修订颁布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中医药条例》,对于加快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范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健康四川”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和健康需求提出了更高期盼,对条例进行修订是立法更好服务于人民的现实需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部分规定比较原则,一些管理措施有所突破。按照中医药法的立法精神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对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强调川派中药保护和发展是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四川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学定介绍,我省是中药资源大省,知名药材多,但目前并未形成强大的品牌效应。为此,修订草案加强川产道地药材保护,支持药膳、食疗、药食同源药材的研究开发,鼓励川派中医药项目申遗。

修订草案还顺应需要作出了新规定。比如,增加了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应当遵循中医药特点的规定;对调研中患者和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反映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作出规定;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医疗服务价格长期不变问题,作出适时调整价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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