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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网约车,下车时打开车门,不小心撞上了疾驰而来的电瓶车,导致电瓶车主一级伤残,司机、乘客、网约车平台都要承担赔付责任。昨日,四川省法院发布了2017年全省10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一号专车平台所派专车造成他人受伤被判共同赔偿案备受关注。
据了解,市民陈某将私家车挂靠在与一号专车网络平台运营者大黄蜂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的笨拉拉公司,从事一号专车客运业务,其丈夫刘某是司机。刘某接受了乘客张某通过平台发布的叫车订单,在到达目的地时,未紧靠道路右侧停车。张某下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恰与骑电动车经过车辆右后门的钮某发生碰挂,导致其摔倒受伤。经鉴定,钮某属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已花去各项费用共计110万余元。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一审判令刘某、陈某、张某连带赔偿钮某55万余元,笨拉拉公司、大黄蜂公司对刘某、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由于大黄蜂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中院,经成都中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大黄蜂公司向钮某支付赔偿款50万元;乘客张某向钮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保险公司向钮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
●车主(刘某)、司机(陈某)、乘客(张某)连带赔偿电瓶车主(钮某)55万余元。
●笨拉拉公司、大黄蜂公司对刘某、陈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
成都中院调解达成协议
●大黄蜂公司向钮某支付赔偿款50万元;
●乘客张某向钮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
●保险公司向钮某支付赔偿款11万元。
法院说法:
四川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是共享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法院对网约车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将对网约车行业乃至共享经济的创新发展前景和各方利益能否均衡保护产生重要影响。通过本案确立的两条裁判规则,一是网约私家车交通事故应由车主与平台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二是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在保险公司已经提示并明确告知免责条款内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仅强化了平台公司的自律监管责任,同时有助于增强消费者对共享经济的信任并促进共享经济发展。
成都晚报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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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平台担连带责任 赔了5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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