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住房贷款一般采用抵押、质押、保证和抵押(质押)加保证四种担保方式。
(1)抵押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的方式。
如果贷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则无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省一笔评估费用;如果贷款人以自己已有产权的住房作抵押,该抵押物则需经过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笔评估费用。
采取抵押担保方式贷款,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贷人经济较为宽裕,这种方式不失为一种理想选择。
(2)质押贷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将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交由贷款银行占有,贷款银行以该权利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银行可接受的质押物是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指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即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至少要大于贷款额度的10%。
一般来说,选择质押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额的金融资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
(3)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以借款人提供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保证人而向其发放贷款的方式。
这种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按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选择这种方式贷款往往有难度。首先,第三方法人可能不愿意做这种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其次,第三方法人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的资格可能不被银行承认。
(4)抵押(质押)加保证贷款方式是指贷款银行在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的基础上,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