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他人小区内路边停车,男子划伤4辆小车泄愤
陈秋吉 制图小区的路边停放着许多车辆,这让深夜开车回家的倪某感到十分的不爽。一怒之下,他竟用钥匙将停放在路边的4辆小车划伤。4月24日,经威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宣判,这名冲动的车主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到刑罚惩处。
案发:一夜之间,4辆小车被划伤
2016年1月19日凌晨1时许,家住威远县严陵镇某小区的居民陈某将车停放在了该小区12栋楼下的路边,便回家睡觉去了。
当日上午8时20分许,陈某下楼取车,准备开车前往自贡。然而,在打开车门的那一瞬间,他惊讶地发现,驾驶室车门一方竟有一条长长的刮痕,这条划痕从前保险杠一直延伸到车尾箱处。
而让他感到更加惊讶的是,除了自己的车遭受了这样的伤害外,在他的车的前后,另有3辆停靠在路边的车的车身也出现了类似刮痕。于是,陈某立即报了警。
接到报警,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并展开调查。很快,警方便通过小区内的摄像头锁定了作案嫌疑人,这个人就是住在该小区的倪某。
供认:深夜开车回家,为泄愤划伤4辆小车
嫌疑人倪某,男,重庆市丰都县人。到案后,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倪某供述称,2016年1月19日凌晨3时许,驾车回家的他在进入小区后,因看到其他住户将车停放在路边影响通行,且想到自己曾多次向小区物业举报无效,便产生将车辆划伤泄愤的想法。
“因为车不好过,我当时很生气。”倪某供述称,他在车中拿出一把钥匙,右手握方向盘将车靠近受害车辆,左手持钥匙伸出窗外,一边行驶一边将路边停放的4辆车的车漆划花。之后,倪某停车后,将作案的钥匙丢进了垃圾桶便回家睡觉了。
不满他人小区内路边停车,男子划伤4辆小车泄愤
判决: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八千元2016年7月23日,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倪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倪某划伤的4辆汽车被损部分的维修金共计6556.31元。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倪某分别对4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倪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此,法院根据被告人倪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被告人倪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不满他人小区内路边停车,男子划伤4辆小车泄愤
法官点评:抵制不文明现象,也应依法为之“公民的财产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允许任何个人或组织肆意破坏。”威远县人民法院法官李茜介绍说,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倪某因对车主将车停靠在路边的行为不满,从而通过毁坏财物的方式,对财物所有人实施打击泄愤,其行为因触犯刑律而被追究刑罚。
尽管本案中的被告人倪某受到了刑罚适宜的惩处,但本案带给人们的现实警示同样令人深思。李茜指出,宽敞幽静的环境,是每一个小区业主共享的福利。诸如在小区内通道上随意停车等不文明现象的产生,不仅是影响了小区的对外形象,也降低了小区居民的幸福指数。作为业主,应自觉遵守小区合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美好环境和对外形象。同时,在抵制不文明现象时也应依法为之,切莫莽撞行事。(胡秀记者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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