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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是救济权?
中络宏博律所 2021-12-20 13:50
宏博律所浅析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是救济权?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基础权利则为原权利。与之相对的有救济权,即在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时, 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为救济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是不是 救济权 ?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 民事权利 可分为 原权 与 救济权 。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 民事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而来的一种权利,民事主体的原权受到侵犯的,可以行使救济权主张民事权利 , 所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救济权的一种。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 【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人追偿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权利救济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权利救济的功能,是指在权利人的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时候,由有关机关或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消除侵害,使得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补偿或者赔偿,从而使得权利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侵害时得到有效救济,以实现权利救济的作用和效能。权利救济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根本保证,也是公民幸福和社会和谐的保障。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公民权利救济的原则: 有侵害必有救济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充分救济原则;正义与经济性协调原则;公力救济优先原则;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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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法定晚婚年龄是多久?晚婚假是多长?
中络宏博律所 2021-12-16 15:14
宏博律所浅析法定晚婚年龄是多久?晚婚假是多长?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适婚年龄的年轻人每逢过年过节或与父母聊天时总免不了被催婚,这样一个不经意间的比较也是父母的常用催婚话术之一。 不 管父母着不着急孩子的终身大事,当下年轻一代的结婚年龄都是后延了的,晚婚现象较普遍。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晚婚这种现象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出现的,青年男女面临着越来越大的经济压力以及对于生活质量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晚婚现象不断增加。 法定晚婚年龄是多久? 晚婚的概念很简单,比法定日期晚了就是晚婚。 法律上 没有晚婚年龄的规定 , 现行规定是根据中国的婚姻习惯和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要求确定的。在法定婚龄的基础上,适当推迟实际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的结婚年龄的界限,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界限。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我国现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迟于法定婚龄三年以上结婚的是晚婚,即男性 25周岁,女性23周岁即是晚婚。 晚婚假是多长? 在正常情况下, 婚假 为 三天 ,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但 2015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草案中明确全国统一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草案中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我国已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 并在 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没有晚婚假了 晚婚年龄与法定婚龄不同,它不是强制性的,而只是鼓励性、提倡性的结婚年龄 。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在人们的观念里, 23岁已经不算是晚婚的年龄,很多女性都会在25岁以后结婚。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晚婚使女性获得了更多的学习时间,并且在工作事业上得到更好发展,能使个人家庭物质基础更加充实,也使女性真正趋于成熟,使家庭基础更牢固。而伴随晚婚而来的晚育能延长人口生育周期,对中国人口计划生育国策的执行和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也是有利的。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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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代位追偿不成功怎么处理?
中络宏博律所 2021-5-26 09:01
宏博律所浅析代位追偿不成功怎么处理?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 宏博法律资讯:http://www.zlhbls.Com 】 代位追偿原则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人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保险人取得该项权利后 ,即可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人责任方索赔。 代位追偿实现条件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 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代位追偿不成功就算了吗 代位追偿不成功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代位追偿是《保险法》规定的为每家保险公司必须要承担的一项责任。 当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索赔过程中往往会给无责车主带来一些繁琐的理赔程序或者遭遇索赔困难等麻烦,尤其是在对方耍无赖的时候。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为解决产险公司之间因车损险代位求偿案件产生的理赔争议,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行业车险理赔服务水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了 “代位求偿”索赔制度。 业内人士解释说,如果车被撞了,按以前的程序,被撞的车主只能向责任方索赔,再由责任方向责任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如果责任方拒绝赔偿,被撞的车主会很无奈。 新车险条款实施后,又多了新方法:责任方不肯赔偿,被撞的车主可以直接向自己的保险公司来索赔,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然后再向对方追偿。业内人士将这一索赔方式称为 “代位求偿”。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代位追偿不成功可以起诉,要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因为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出现以上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必须要承担的,并且没有任何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具体的赔偿方案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当时人有权向保险公司要求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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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当商标被侵权了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中络宏博律所 2021-5-20 08:51
宏博律所浅析当商标被侵权了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惩罚性赔偿有着补偿损失、惩罚侵权、激励维权等作用。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自 2013年《商标法》引入以来一直受到各方关注,随后2019年提高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倍数和金额上限,旨在加大商标的保护力 商标侵权能否要求惩罚性赔偿 ? 侵犯商标权时,在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情况下, 可以对侵权人进行惩罚性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 ;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商标侵权关于惩罚性赔偿情形有哪些? 1、重复侵权。 对于重复侵权应当属于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争议较少,但问题在于如何定义重复侵权。重复侵权应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重复侵权仅指针对同一权利的再次侵权行为。广义的重复侵权则不限于同一权利及同一权利人,而是指对同一类权利的重复侵权行为。 2、侵权者曾与商标权人签订过或涉及被侵权商标的许可合同、代理合同或产品销售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以及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从事针对该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许可使用方、代理商或经销商,对被侵权商标十分熟悉,如果其从事侵犯该商标的行为,可以推定不存在过失的可能。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主观心态应当认定为基于此前在经营中对商标的使用和了解,谋取该商标所蕴含的商业利益,即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邪恶动机”,较之普通故意主观恶性更强,应认定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 3、侵权行为发生时,被侵权商标已达到驰名程度,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构成“恶意侵犯商标权”。 此类侵权行为不同于对驰名商标在其他类别商品上的复制、摹仿或翻译等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以及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翻译,需要进行司法或行政程序上判断。但基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在该商标赖以驰名一类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消费者很难区分的基本相同的商标,一般市场主体均可以判断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此类侵权行为明显假借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图谋不正当的商业利益,主观恶意明显,属于 “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理应对此类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随着近年来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措施与国际接轨。拥有商标就代表着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侵权者在被处罚的时候执法人员一般会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定夺,对于此罪的处罚不仅要赔偿本身的金额,还要给出惩罚性的赔偿,但具体的赔偿多少就要看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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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交通事故车辆定损谁说了算?保险公司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5-10 13:36
宏博律所浅析交通事故车辆定损谁说了算?保险公司吗?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已经成为家庭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街小巷是随处可见的车辆在行使。这么多车在道路行使,就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发生事故车就会受损 ,就需要做车辆定损。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多的车主提出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 , 那么交通事故车辆定损由谁说了算?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谁说了算?保险公司吗? 长期以来保险公司定损已成为惯例。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同一保险公司不同理赔点定损结果不一样,即使同一理赔点不同的定损员定损结果也不一样,他们大都靠眼睛估计后定出车损的价格,缺乏权威与标准。 其实保险公司没有这个定损的法律资格。 (1)保险公司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 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2)肇事司机作为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保险公司定损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数额的多少,其公正性依据不足。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有的还进行维修,全部垄断了车损赔偿市场,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 (3)保险公司把预估损失的价格, 作为受损车辆恢复原状的实际费用,其准确性依据不足 。 交通事故车辆定损谁说了算? 交通事故后车辆定损可找物价局评估损失,因为物价局出具的评估单才具权威性 。评估机构说交警队处理完他们就不定损是错误的。 交警队只负责认定责任及调解,但不具备评估物损的资格,也无权委托评估,只能指引由当事双方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评损 。 1、在保险公司和物价局的价格认定中心所评估的价格有冲突时, 法院只采信物价局的评估 。 2、乙方在委托物价局做评估是不一定要通知甲方以及甲方保险公司。 3、如果甲方不认可乙方的评估结果,可以申请上一级 物价部门对价格 进行重新评估。 交通事故确实在生活中是常见的事情 , 车辆定损是车辆赔偿中很重要的一步,因为实践中会根据具体的损害情况,对车主进行相应的赔偿。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定损需要全责方到场,当然定损最好双方极其保险公司人员都在现场,免得确定损失后发生纠纷 , 车辆定损关系着车主所获得的赔偿额度,所以在进行车辆定损的时候,大家一定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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