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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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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gfl 2018-3-30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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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律咨询】咨询电话:18080821639 什么叫 简易程序 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起诉方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传唤方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判组织及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 1 、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 、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3 、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4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 http://www.dggfl.net/2017/flal_1214/278.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电话(成都): 028-86751132;18080821639 瀚沣 法律咨询 电话(重庆): 023-86827607;17318410031 冠杰 法律咨询 电话(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言 法律咨询 电话(北京): 010-65360262;18601326218 顶匠 法律咨询 电话(广州): 020-38856589;1810282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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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离异后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生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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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gfl 2018-3-29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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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这个社会比以前开放很多,夫妻离婚的事情并不稀罕,所以离婚又再婚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那么哪种情况下,男女双方在离异之后不允许生孩子 ? 男女双方离异后什么情况下不允许生孩子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 ( 注:高风险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这句话也不对,应该去掉,谁说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 ) 、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 ; 第二条:“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 ( 注:不是强制 )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一二胎政策 )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二 )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 农业人口,下同 ) ,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 ( 三 )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四 )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 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 ( 五 ) 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六 ) 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七 ) 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八 )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九 ) 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 ( 十 ) 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 十一 ) 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男女双方离异之后如果满足生育二胎的条件才能够生育二胎,不满足生育二胎的情况下生育二胎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具体的还需要看当地的二胎政策。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 http://www.dggfl.net/2018/flal_0316/597.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电话 (成都): 028-86751132;18080821639 瀚沣 法律咨询 电话 (重庆): 023-86827607;17318410031 冠杰 法律咨询 电话 (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言 法律咨询 电话(北京): 010-65360262;18601326218 顶匠 法律咨询 电话(广州): 020-38856589;18102825651 非常感谢大家的阅读,我们将会不定期的为大家奉上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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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律咨询:什么是婚前协议,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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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gfl 2018-3-29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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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律咨询】咨询电话:18080821639 什么是婚前协议 ? 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婚前协议目前在我国不是很流行,这主要与我国古老的传统文化相关。在国外签定婚前协议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如果婚后不幸福,离婚的话,有了一份婚前协议就能使得自己的财产完全的归自己所有,而不要担心自己财产有所损失。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 ? 婚前财产公正就是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以两种形式进行: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 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所做的约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者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等。 婚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 婚前协议书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假使协议内容涉及 “ 离婚 ” ,或是离婚后的赡养费给付与子女监护权归谁,法官通常会判定无效。判定无效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法律还是普遍认为,婚姻生活要永续经营、长久维持,所以不能用离婚来订定协议内容。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 http://www.dggfl.net/2017/flal_1214/278.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电话 (成都): 028-86751132;18080821639 瀚沣 法律咨询 电话 (重庆): 023-86827607;17318410031 冠杰 法律咨询 电话 (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言 法律咨询 电话(北京): 010-65360262;18601326218 顶匠 法律咨询 电话(广州): 020-38856589;18102825651 非常感谢大家的阅读,我们将会不定期的为大家奉上更多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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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合同没到期可以和二房东解除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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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gfl 2018-3-2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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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泰律所法律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86751132 网址 : http://www.dggfl.net/2018/fcjf_0327/635.html 出租人与房东签订合同的时候,不知道对方是二房东,后来知道了觉得对方欺骗了自己,于是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时候提出退租。这时候二房东认为出租人要求不合理,出租人合同没到期可以和二房东解除合同吗 ? 出租人合同没到期是否可以和二房东解除合同可以。 合同法》也规定了提前终止或者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不管当事人有没有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解除合同: ( 一 )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二 )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 ; ( 三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 四 )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 五 )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 6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7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顶泰联盟法律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86751132 更多 法律知识 : http://www.dggfl.net/2018/fcjf_0327/635.html 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 028-86751132; 18080821639 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 010-65360262; 18601326218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 020-38856589; 18102825651 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庆): 023-86827607; 17318410031 灵均法律咨询电话(武汉): 027-88231986;1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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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他人损坏,承租人有权请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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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gfl 2018-3-28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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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泰律所法律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86751132 网址 : http://www.dggfl.net/2018/fcjf_0327/635.html 租房的时候被他人所破坏了,这种情况一定要通知方房东处理,毕竟自己拥有的是房子的使用权而已,至于的损害部分应该由房东去起诉了。 房屋被他人损坏 , 承租人有权请求赔偿吗 一般为房东去处理,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事赔偿是指上市公司投资者的财产权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依法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当投资者要求赔偿的请求以诉讼形式诉至人民法院时,则这种诉讼构成了证券市场特有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特点及其必要性证券市场的民事诉讼赔偿机制有其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特点:第一,从赔偿金额巨大。有权利就必然有救济。当权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既要建立一种民事赔偿的救济措施,又要建立对不法行为人的惩戒措施。前者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后者则表现为行政处罚和刑事。 民事赔偿是由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责任性质、适用的赔偿原则、标准和程序与国家法律赔偿制度中的国家赔偿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由此产生的责任是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一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周边法律制度如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保障着民事诉讼的正义性,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蚀。程序规则的严格性并不等同于程序的复杂性,其含义是指确保当事人权益的强行性规定不得违反,否则即产生一定的程序制裁。民事诉讼的严格规范性限制了法官的恣意,消除了对社会统一规范的背离,满足了国家和社会维护统一的法律秩序的要求。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租房被其他人损害,这个要是和承租人没有关系的话一般由房东自己去处理了,要是因为和承租人有关系的,房东可以直接找承租人进行索赔的。 顶泰联盟法律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86751132 更多 法律知识 : http://www.dggfl.net/2018/fcjf_0327/635.html 顶泰法律咨询热线(成都): 028-86751132; 18080821639 顶言法律咨询热线(北京): 010-65360262; 18601326218 冠杰法律咨询热线(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匠法律咨询热线(广州): 020-38856589; 18102825651 瀚沣法律咨询热线(重庆): 023-86827607; 17318410031 灵均法律咨询电话(武汉): 027-88231986;1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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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欺诈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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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gfl 2018-3-27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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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应该讲究诚实守信的原则,一些出卖人为了利益采取欺诈手段卖房。那么房屋出卖人欺诈该如何处理,关于房屋出卖人欺诈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 一、房屋卖方欺诈该如何处理 1 、房子出卖人诈骗的景象: (1) 成心隐秘没有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现实或许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 ; (2) 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抵押的现实 ; (3) 成心隐秘所售房子现已出卖给第三人的现实 ; (4) 成心隐秘所售房子为拆迁补偿安顿房子的现实。 2 、要依据详细问题,详细处理: (1) 依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 2 条,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与买受人缔结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无效合同。 (2) 转让抵押物应当通过抵押权人赞同,转让所得价款应当提早清偿债务或许提存,未经抵押权人赞同而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人仍可行使抵押权。 (3) 一房数卖,数份买卖合同都有效的景象下,由出卖人挑选怎么履行合同,终究结果只能由某一买受人获得房子产权,而其他买受人合同意图失败。出卖人应当坚持诚笃信用原则,如实奉告与缔结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的事宜。 (4) 出卖人做为拆迁人,以方位、用处特定的房子对被拆迁人予以产权互换,依据《商品房合同司法解释》第 7 条,假如出卖人将该补偿安顿房子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恳求优先获得补偿安顿房子的,法院予以支撑,第三人合同意图将失败。 出卖人隐秘本想使买受人堕入过错,做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买受人能够依据状况恳求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恳求免除合同或许恳求吊销合同。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 http://www.gddjls.com/2018/fcjf_0327/334.html 瀚沣 法律咨询 电话(重庆): 023-86827607;17318410031 顶泰 法律咨询 电话(成都): 028-86751132;18080821639 冠杰 法律咨询 电话(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言 法律咨询 电话(北京): 010-65360262;18601326218 顶匠 法律咨询 电话(广州): 020-38856589;1810282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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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到县城买房有哪些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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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gfl 2018-3-27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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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的经济也有了很好的提高,很多人都会选择在县城里去买房,国家在这方面也有相关的补贴,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之后才能进行领取,那么其中的内容是什么呢 农村到县城买房有补贴 1 、农民进城后,如果将农村的宅基地和耕地归还集体的,国家有一定的补偿,一般来说 3-5 万元,也就是这样标准了。 2 、农民工进城买房,以前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是首次购买 90 平米以下的住房,免征契税。在 2014 年 5 月国家出台计划取消农业户口的意见后,地税局随之就取消了农民工购房免征契税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农民进城买房在税收方面没有政策优惠和补助了。 3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鼓劢农民工买方,与开发商合作推广活动,购房后由政府补贴一定费用,具体要咨询当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 国务院于 2014 前 7 月 29 日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第三条指出,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对于农村在县城里去买房的补贴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才能更好的进行房屋购买。此外关于买新房需要交纳的税费问题也是大家需要了解的常识,本文也为大家做了相关的介绍。 更多精彩内容请访问: http://www.gddjls.com/2018/fcjf_0327/334.html 瀚沣 法律咨询 电话(重庆): 023-86827607;17318410031 顶泰 法律咨询 电话(成都): 028-86751132;18080821639 冠杰 法律咨询 电话(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言 法律咨询 电话(北京): 010-65360262;18601326218 顶匠 法律咨询 电话(广州): 020-38856589;1810282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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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丨合同的主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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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12-2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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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及其主要类型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特性 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不同于有效合同,也不同于无效合同,也有别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特殊。效力待定的合同主体与一般合同的主体有所不同,涉及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其中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的人称为相对人 ( 即第三人 ) ,相对人主观上并不知对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他是善意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 ; 被代理人有权追认无权代理人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 ; 无权为处分行为的对方是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取决于第三人同意或承认,在第三人追认或行为人取得处分权后合同有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2017/flzs_1218/291.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 ( 成都 ) : 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 法律咨询 热线( 北京 ): 010-65360262 ; 18601326218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 深圳 ): 0755-83210049 ; 18924582749 顶匠 法律咨询 热线( 广州 ): 020-38856589 ; 18102825651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 重庆 ): 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 法律咨询 热线( 武汉 ): 027-88231986 ; 1 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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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丨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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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12-2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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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追认这一法律制度,但是并没有具体规定追认的方式和时间,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疏漏之处,应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补充,使追认这一制度更易在司法实践运用。 1. 追认的方式。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说来,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追认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为作为 ( 特定行为 ) 和不作为 ( 默示 ) ,追认在运用默示方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行为,即可以通过本人“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还行为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而事后被代理人却接受了所得款。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是沉默而为的追认。 2. 追认的时间。《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2017/flzs_1218/291.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 ( 成都 ) : 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 法律咨询 热线( 北京 ): 010-65360262 ; 18601326218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 深圳 ): 0755-83210049 ; 18924582749 顶匠 法律咨询 热线( 广州 ): 020-38856589 ; 18102825651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 重庆 ): 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 法律咨询 热线( 武汉 ): 027-88231986 ; 1 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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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瀚沣律师事务所讲解离婚的程序是依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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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2017-9-19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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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 ——受理——审查——登记 ( 发证 ) 的程序办理: 【 法律咨询电话17318410031或023-86827607 】 ( 一 )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二 )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 ( 三 ) 、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 ( 四 )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 ( 五 )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 ( 六 )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 ; 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 ( 七 )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 ( 八 ) 、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 、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 2 、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 3 、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 ; 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 、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 、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更多 重庆离婚纠纷 的 法律咨询 问题访问网址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zs_0918/944.html 更多 律师服务请访问 瀚沣 ( 冠杰 )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http://www.dggfl.net 瀚沣 ( 冠杰 )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冠杰 18924582749 或 0755-83210049 ; 重庆 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 成都 028-61644044 或 18080821639 北京 1860132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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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冠杰合同纠纷电话】合同的作用及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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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2017-9-19 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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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作用 【法律咨询电话 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 】 1. 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 法律咨询 ) 2. 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 3. 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4. 它是建立规范有效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 二、合同的效力 根据《劳动法》第 18 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 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 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 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4. 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的重要性相信已经不用小编在细说,当劳动者在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一定要及时的去有关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更多 广东合同纠纷 的 法律咨询 问题访问网址 http://www.dggfl.net/html/2017/htjf_0918/946.html 更多 律师服务请访问 瀚沣 ( 冠杰 )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http://www.dggfl.net 瀚沣 ( 冠杰 )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冠杰 18924582749 或 0755-83210049 ; 重庆 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 成都 028-61644044 或 18080821639 北京 1860132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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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所工伤赔偿电话】工伤赔偿必须掌握的这两大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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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2017-9-1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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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对于遭受工伤的职工或其家属来说,工伤赔偿无疑是对其伤害的一种补偿。 【 法律咨询电话17318410031或023-86827607 】 然而,现实中想要获得工伤赔偿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很多人因为错过了工伤赔偿的时效导致最后很难获得工伤赔偿。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工伤赔偿必须掌握的三大时效。 工伤赔偿必须掌握的三大时效 【时效一】:申请工伤认定时效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 λ在规定的时效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如果超过时效,就很难认定了。 对于申请工伤的时效,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用人单位由于种种原因不按规定在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提请认定。上述认定主体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时效三】:申请工伤待遇赔偿时效 工伤认定也好,工伤等级鉴定也好,归根结底是要进行工伤待遇赔偿,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落实,不受侵害。 对于申请工伤待遇赔偿从时效上来看可以分两种。 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这里需要注意的时效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 30 日的时效。 另一种是:参加工伤保险的赔偿。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职工发生伤害情况,需要对伤情进行工伤认定,此时需要注意时效。在工伤认定之后就是工伤鉴定了,此时也需要大家注意鉴定的时效。最后就是申请工伤赔偿或工伤待遇,这个时候各位也需要对时间多关注。 更多 重庆工伤赔偿 的 法律咨询 问题访问网址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al_0915/933.html 更多 律师服务请访问 瀚沣 ( 冠杰 )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http://www.dggfl.net 瀚沣 ( 冠杰 )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冠杰 18924582749 或 0755-83210049 ; 重庆 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 成都 028-61644044 或 18080821639 北京 1860132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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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杰律所交通事故电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构成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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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2017-9-18 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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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 交通事故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 【 法律咨询电话 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 】 交通事故责任是从哪些方面来认定的 ? 构成要件有哪些 ? 本文对此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 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了事故当事人的人身健康权及造成其财产损害,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应受到刑法的制裁。而大量的交通事故尚未构成犯罪,只能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来调整。 道路交通事故的侵权民事责任构成需下列四要件: 一、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三、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所谓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 -- 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满足上述四个要件,这样才能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到你,谢谢浏览 ! 更多 广东交通事故 的 法律咨询 问题访问网址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al_0908/883.html 更多 律师服务请访问 瀚沣 ( 冠杰 )律师事务所 官方网站 http://www.dggfl.net 瀚沣 ( 冠杰 )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 冠杰 18924582749 或 0755-83210049 ; 重庆 17318410031 或 023-86827607; 成都 028-61644044 或 18080821639 北京 1860132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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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丨孩子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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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8-7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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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出生证明在日常生活中很少 会 用到, 以至于有些父母不会去重视出生证明,造成出生证明丢失的情况。 但实际上,出生证明是 很重要的文件 。那么孩子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呢?下面小编讲给大家讲解关于出生证明丢失如何补办的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孩子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 那么当出生证明丢失时,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就需要补办了。 补办出生医学证明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公安部的国卫妇幼发 52号文件规定,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的材料如下: 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2、领取并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 3、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或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原签发医院盖章); 4、新生儿父母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5、领证人的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6、新生儿父母户口登记簿原件和复印件; 7、新生儿父母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未上户的需提供新生儿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未上户证明(已上户的无需要提供此项) 9、亲子关系声明(加盖户籍所在地政府公章)。 准备好以上材料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产科,就可以补办出生情况说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1、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2、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 3、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4、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看似不重要的出生证明,实际上却蕴含了如此大的作用。它作为 “人生第一证”,在办理许多证件手续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 家长朋友一定要一起重视,在孩子出生证明 丢了 时 按照以上提到的所需材料 走 法定程序及时补办。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zs_0721/564.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成都): 028-61644044;18080821639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重庆): 023-86827607;17318410031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顶言 法律咨询 热线(北京): 010-65360262/18601326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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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泰法律丨我国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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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7-28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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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经常有在网上看到 “某地十多岁的孩子结婚”这样的新闻,但是大家都知道两个人准备结婚的时候是要符合我们国家规定的法定条件才行,那么我国婚姻法中 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岁呢 ? 下面跟着顶泰律所的法律顾问 一起来认真学习下吧。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一、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 我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是划分违法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违法。 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为贯彻我国计划生育国策,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法律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为保障在婚龄问题上严格执法,《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法定结婚年龄的确定因素 法定婚龄的确定,要考虑两方面的因素: 1、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 2、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 中国 1950年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修订婚姻法时,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 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zs_0726/593.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成都): 028-61644044;18080821639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重庆): 023-86827607;17318410031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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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泰法律丨试用期离职工资怎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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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7-26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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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工作一般都有试用期,企业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双向选择。不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就发现所在的公司不适合自己,因此选择离职,但是已经在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那么试用期离职有工资吗 ?试用期离职工资结算办法是什么? 小编 为 大家 整理了 相关方面的知识, 希望 对大家 在试用期离职的工资 结算 方面 有帮助。 一、试用期离职工资资 怎么结算的 试用期离职到底有没有工资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肯定是有工资的。 试用期离职工资结算公式:试用期离职时应该领到的工资 =试用期月工资÷每月应该工作天数×实际工作天数。 二、试用期离职没有拿到工资怎么办 不是所有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离职都能拿到工资,如果在试用期内离职没有拿到工资,劳动者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此可以得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的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4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由此可以得出,当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试用期离职工资结算方面的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zs_0720/549.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成都): 028-61644044;18080821639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重庆): 023-86827607;17318410031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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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顶法律丨婚姻中发现老公有外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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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7-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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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咨询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 公司网 址 :http://www.dggfl.Net 婚姻中如果一方有外遇,提出离婚,作为无过错方的你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是他自己有了外遇,过错在他,这样就可以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时候,向你倾斜。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老公有外遇怎么处理。 发现老公有外遇怎么办 ? 一、妥善处理自己的情绪 一旦确认老公有外遇,正常人都会出现愤怒、羞辱、挫败、焦虑、委屈等负性情绪。这些情绪的出现和所发生的事件相对应,是正常的。所以,我们第一步要接纳自己这些情绪。在我的咨询经验中,很多妻子在这个时候为了继续斗争,而劝慰自己: “我不难过,我不生气,我是个理性的人”。结果导致更多的愤怒、羞辱、挫败、焦虑、委屈的累积,在面对老公和外遇事件时更缺乏理性和智慧。第二步需要有一个安全的情绪释放,比如可以和闺蜜倾诉自己此刻的这些坏心情,或者写日记控诉,或者摔打老公的枕头。 二、在三个月内不要做任何大的决定 三个月属于急性心理创伤期,此阶段你做的任何决定都可能是一种情绪化的决定。这个决定不是用来处理问题,而是用来处理心情的。这个阶段,你可以暂时回避问题,回娘家住一段时间,或者出去旅游。先为自己的情绪和内心腾出空间来。 三、为自己做一个决定 外遇已经发生了。你现在只有两条路可以选:第一、离婚:如果你要保持自己唯美的爱情观,要做一个完美主义者,从不允许自己或别人在婚姻中犯错,那就选择离婚。不存在对错,你完全有资格和权力和选择自己要的生活方式和婚姻状态。只是,这样的你会比较辛苦,对老公和关系的苛刻可能会导致类似问题出现在以后的关系中。第二、接受:接受老公确实是外遇了,更接受这只是对你们婚姻的一个挑战,给自己一个反思的机会,给关系一个成长的机会 . 四、和老公摊牌 如果经历了以上三步。可以挑个时间和地方和老公好好的谈谈这个事。时间建议不要在白天,白天人的情绪也比较跳跃,地点建议不要在家,因为家很容易触景生情,导致情绪化的沟通。最好是在晚上,在外面的茶室。告诉老公你的决定。如果你的决定是离婚,那就要走的就是法律程序了。如果你的决定是接受,希望继续这段婚姻关系。那这个问题就是 “你们共同的问题”,需要共同去面对。 五、让老公自己去处理他与第三者的关系 最稳定的关系就是三角关系。之所以出现外遇,是因为你和老公的关系不平衡了,为了避免更恶性的结果出现,比如冲动、暴力或者离婚,才选择了另一个人做为关系的平衡点。如果此刻你又再卷入老公和第三者的关系中,就加固了这个三角关系的稳固化。所以,这个时候,你们共同面对的意思是,你给老公信任、支持、时间去处理他与第三者的角色,而不是直接介入,与对方联系或者是谈判。 六、注意事项 善待自己:无论在哪个阶段,都不要做出伤害自己的举动。你的生活中不只有老公,还有孩子父母,亲戚朋友。生命中也不仅仅有婚姻,还有工作,还有其它有意义的事,照顾好自己的情绪和身体,才有力量继续做出决定和前行。 避免 “主动促成外遇”:在我的咨询经验,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外遇证据都是妻子主动收集而来的:通话记录、短信、网络记录等等。捕风捉影、草木皆兵。此举即侵犯了别人的隐私,让老公觉得不信任、压力,又有一个期待效应,好嘛,你既然希望如此,我就满足你吧!最后促成外遇成真! 注意满足老公的心理需求:男人在婚姻中的需求,比如自由呼吸、被尊重、被欣赏、被崇拜、性需求,做为妻子的需要主动给予其满足,这样可以很大程度上保持夫妻关系平衡,而避免第三者的介入。 推荐文章: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呢?》》》》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zs_0628/397.html 专业权威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咨询电话 成都 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 重庆 17318410031或023-86827607 深圳 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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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顶法律丨新婚姻法中离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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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7-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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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顶泰 律所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 公司网 址 :http://www.dggfl.Net 最近几年我国都未对 婚姻法 做出修改,因此如今适用的还是之前婚姻法的内容,也就不存在什么新婚姻法。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婚姻法中关于 离婚 的规定有哪些吗? 《婚姻法》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出 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 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复婚 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继承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顾问 就找顶泰律师事务所! 推荐文章: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呢?》》》》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zs_0628/397.html 专业权威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 成都 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 重庆 17318410031或023-86827607 深圳 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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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欠钱不还,又联系不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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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3-9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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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遇到欠钱不还而且失联的,很多人都会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不然还得损失诉讼成本。但为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是得争取追回借款,下面小编就来讲讲对方欠钱不还,又联系不上的讨债措施。 欠钱不还,联系不上怎么办? 》》》》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 1 、诉前财产保全 建议当事人先查对方的财产,如果有房产或车子等资财在欠债人的名下,可先向法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将欠债人的财产先查封,为日后执行阶段做好准备,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逼迫欠债人现身。 2 、到法院起诉还款 对方欠钱不还找不到人的,如果有明确的被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法院就可以受理。 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3 、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 债务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的,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 4 、尽量查询到债务共同偿还或者连带偿还责任人 1)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如果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改善家庭生活等行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可以请求债务人的配偶清偿债务。 2) 对于没有可执行财产的债务人,债权人可以追究保证人责任。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的重大困难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顶呱呱顶泰律师事务所,完美律师团队服务:欢迎拨打电话: 18080821639 或 028-61644044 向我们咨询,会为您第一时间解决法律疑惑。也可以添加 QQ 2130502657 、微信 cddgg028 进行咨询!进入了解更多相关法律信息,官网网址: http://www.dggfl.net/list-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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