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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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离婚时房产过户需要交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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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4-26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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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实践中一般进行房产的过户都是需要按照过户房产的实际情况缴纳一定的税费 , 离婚伴随着民法典婚姻编的通过引起了热议。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现实中离婚率也是逐年攀升,离婚的财产分割也成为了律师行业的一种热门。婚内财产中的不动产,也是双方争夺的焦点,那么 离婚时房产过户需要交税吗? 离婚时房产过户需要交税吗? 对于夫妻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属于房产共有权的变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析产是免交易税费的。 办理离婚产权过户的手续为: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费用约500-800元;另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可免该步骤,即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转绘(一般即日可出); 3、 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约10个工作日);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约7个工作日)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取证(交证照印花税5元) 夫妻离婚房产产权变更涉税问题 离婚房产分割涉税问题,主要是房屋产权变更环节。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按法律规定对婚后财产 (房屋)不管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三种情况: 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 ; 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 ; 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 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的征免界定。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其中有离婚财产分割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无偿赠与配偶 ;对各拥有一部 分 ,属于离婚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增值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规定判定, 即: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第三条第 (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再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夫妻双方离婚时,通常会涉及到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分割,分割之后还需要办理房屋过户 。 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变更都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主要涉及的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附加税等。 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征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当再次转让时,要涉及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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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离婚那些你需要知道的事儿有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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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3-29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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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离婚是夫妻依照 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的法律行为 , 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那么离婚时需要注意哪些点,你都知道吗? 离婚需要知道的事: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 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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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浅析离婚后给孩子改名必须另一方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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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10-19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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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在如今社会里 离婚已是普遍的现象,夫妻感情破裂后离婚是一个必要的选择。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是很多离婚夫妻相互争夺且不愿意让步的, 那么会经常遇到 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的 想要给孩子改名,这时给孩子改名必须另一方同意吗? 离婚后 给孩子改名必须另一方同意吗? 离婚后 给孩子改名 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我国明文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等 相关文件规定, 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 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一方不同意,而另一方强行办理,户籍所要负法律责任的,另一方有权控告更名方和户籍办理机构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选取姓氏】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姓名、名称的登记及其变更不影响之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后孩子改 名, 需要和孩子生父或生母协商,并需要书面同意的证明材料 。不经过对方同意,抚养孩子一方是无权单独更改的,就算更改了,对方也有权利起诉变更,到时候还得改过来。 如果孩子满 8周岁,还需要争取孩子的意见,但是如果孩子已经满18岁,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另外 即使孩子改了姓,父 母 也必须给孩子抚养费。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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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离婚时彩礼在财产分割范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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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10-12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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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本身结婚彩礼的性质是 男方为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给女方 的,而往往婚后也是女方自己收着这部分钱,但实际上多数也用在了婚后生活上面。而有的人就对彩礼的定性产生了争议,彩礼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呢 ,离婚时 彩礼在财产分割范围吗 ? 离婚时 彩礼在财产分割范围吗 ? 一般来说 离婚时彩礼 不在 夫妻共同 财产分割范围 。离婚时财产处理的范围应是 夫妻的共同财产 ,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结婚彩礼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彩礼一般是 婚前所得 ,是男方婚前为缔结婚约向女方赠与的钱财,接受彩礼本身就蕴涵着对方答应结婚。 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目的达到,这种赠与行为就有效存在,彩礼归受赠人所有 。根据民法典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后,财产的所有权就归受赠人,则应当成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彩礼应该如何返还? 彩礼应该如何返还, 应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 。给付彩礼后未结婚的, 原则上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 ;给付彩礼后已经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男方想要女方归还彩礼,具体归还多少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若双方没有领证或没有生活多久,一般都可以全额返还,若双方已经领证并经历过一算时间,女方要按照比例返还。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 对于 彩礼钱属于女方个人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一般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 《民法典》 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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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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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7-9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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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婚姻家庭领域里的财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复杂,财产种类、财产争执标的额和过去不可同日而语,在有的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数额达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 “感情没了,后面的事就冷酷得像一场阴谋”,如何正确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涉及到一些财产收益的法律确定,和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不少夫妻为避免法庭上的“唇枪舌剑”,愿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有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约定房屋由一方居住,另一方在三个月内搬出。可离婚后另一方却 “按兵不动”,迟迟不愿按协议履行。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遇到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根据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协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签订协议并非儿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由此判定双方履行协议。 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 当初离婚登记时心甘情愿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比如有的人为了尽快离婚,表示愿意放弃所有的财产。离婚后却反悔了,越想心里越不平衡,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司法解释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首先将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 财产分割协议,定位为民事合同 。既然属于民事合同,对双方就有一定的约束力, 不能随便反悔 ;其次规定了时间限制, 限于离婚后一年内 ,超过这个时间则不予保护 ;最后规定了支持当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诉讼请求的几种情况,即离婚分割财产有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 ,除此以外,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应予驳回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重新分割财产的条件是比较严格的,况且对 “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行为的举证也比较困难。故当事人在登记离婚时,对财产的处理上,要明白一旦在协议上签了字,协议就有了法律效力,所以订协议要三思而后行,切忌一时意气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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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离婚签的离婚协议,复婚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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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6-3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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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离 异夫妻想复婚是很正常的事情,复婚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家庭和睦。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对于很多复合双方关于离婚协议是否作废的问题一直都是比较高的热点关注,那么 离婚签的离婚协议 ,复婚可以作废吗? 离婚签的离婚协议 ,复婚可以作废吗? 复婚是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 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办理离婚登记的,如果双方 复婚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废 , 离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 。 复婚的效力是确立新的夫妻身份关系,并不追溯到原来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因此 复婚时并不能让离婚时双方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失效 。 离婚协议在双方离婚办理离婚登记就生效了 。 双方是否复婚不影响离婚协议的效力。 换句话说,如果一套共同财产的房子离婚时协议归一方,那么再复婚也算那方个人财产了。双方如果有特殊约定以约定为准。离婚又复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在协议离婚中, 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基于双方自愿的情况下 , 签订的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相关事宜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法院认可的书面协议 , 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 离婚协议对双方而言,在身份和财产两方面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 ,就是说两个人都是毫无关系的单身个人想在一起,那么之前对方的一切与你无关,无论是财产,孩子,债务等,都是个人所有和承担,并且 离 婚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 复婚时并不能让离婚时 的 协议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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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成功案例:离婚后宅基地被前岳父建房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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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6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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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李某女儿离婚时约定以家庭为单位共有的房屋由陶某、李某女儿以及共同生育的儿子各占有三分之一,儿子随陶某生活。离婚后,陶某外出打工,几年后回到老家发现原房屋已被李某(即其前岳父)拆除并在其宅基地上修建了新的房屋。陶某要求李某拆除房屋并赔偿被李某已拆除的房屋损失,李某明确表示拒绝。 【上诉请求】要求李某拆除房屋并赔偿被李某已拆除的房屋损失 【争议焦点】 1、诉讼主体;2、原被拆除的房屋价值;3、李某新建房屋是否有乡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若无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若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由法院认定等。 【律师点评】 在接受委托人后,查阅了政府部门当时处理本案的回复、陶某享有争议房屋的证明文件、陶某的离婚协议。由于本案被拆除的房屋及被侵占的宅基地原油陶某与李某女儿及儿子共有,故本案诉讼焦点,律师归纳如下: 1、诉讼主体;2、原被拆除的房屋价值;3、李某新建房屋是否有乡村房屋建设规划许可,若无是否属于违法建筑;若属于违法建筑,是否应当由法院认定等。 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任何侵害,公民财产遭受侵害的,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确实存在侵权,应当赔偿其拆除的陶某的房屋损失,但至于房屋是否应当拆除应当由政府相应部门认定,在认定为违法建筑后,再起诉至法院处理。 【法律知识】《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应当”这个词。“应当”,表明这里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具备的条件,达不到这个条件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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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丨提出离婚诉讼之后可以撤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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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11-23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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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小夫妻因为一些小事情就会吵着离婚,有的协商不同意的会选择起诉,那么起诉之后又不想离了可以撤诉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一下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直至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起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人民法院都会裁定准予撤诉: 1. 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 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 3. 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 4. 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 6 各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2017/flzs_1123/173.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 ( 成都 ) : 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 法律咨询 热线( 北京 ): 010-65360262 ; 18601326218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 深圳 ): 0755-83210049 ; 18924582749 顶匠 法律咨询 热线( 广州 ): 020-38856589 ; 18102825651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 重庆 ): 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 法律咨询 热线( 武汉 ): 027-88231986 ; 1 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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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丨发现对方有婚外情该怎么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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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11-2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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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原因 多种多样,但是最受关注的还是婚外情引起的离婚案件,那么 发现对方有 婚外情 想起诉离婚该怎么办呢?婚外情对 法庭审理、财产分割 又 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针对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如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对过错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是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 重婚的 ; (二 )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三 ) 实施家庭暴力的 ; (四 ) nuedai、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并没有把婚外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婚外情获赔的情形只限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 所谓同居,必须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即使是收集到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赔偿的数量、如何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有过错,在诉讼时其证据是否应当收集呢?在诉讼过程中,过错证据的收集以及婚外情对离婚诉讼的影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经济因素。收集证据费时、费事并要求程序合法。如果夫妻一方对对方了解不足,经济收入、生活方式差距过大,往往收集证据的工作当事人自己难以独自完成,还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收集,这笔不菲的费用的效果如何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2、感情因素。诉讼离婚对双方而言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对夫妻感情的破坏更是不可言喻。但走上法庭,并非意味着就一定能够离婚,实际生活中相当数量的夫妻在次诉讼离婚中以调解和好或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告终。这样,诉讼离婚后,双方仍然要生活在一起,证据收集的必要性需要深思。 3、诉讼因素。并非收集到了证据,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还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庭采信的过程。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种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综上,在诉讼离婚中,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下,如何诉讼,怎样取证都是需要深思熟虑的。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2017/flzs_1123/173.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 ( 成都 ) : 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 法律咨询 热线( 北京 ): 010-65360262 ; 18601326218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 深圳 ): 0755-83210049 ; 18924582749 顶匠 法律咨询 热线( 广州 ): 020-38856589 ; 18102825651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 重庆 ): 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 法律咨询 热线( 武汉 ): 027-88231986 ; 1 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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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顶法律丨再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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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7-1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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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法律顾问 咨询 网 址 :http://www.dggfl.Net “再婚”就是再次结婚,在这个开放的社会中大家都不陌生,甚至已经习以为常, 那么大家知道再婚 时 需要办理 哪些手 续吗 ? 小顶法律顾问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资料,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再婚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一)申请:取男女双方各自的身份证原件(临时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户藉证明/集体户口页)、三张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离过婚的请带上离婚证或判决书。 (二)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大厅,双方亲自到场递交上述手续。 (三)审查:查看户口本,身份证,看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四)登记:问双方是否自愿,交纳登记费9元,双方书写声明书,签名、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五)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书,正式宣告缔结夫妻关系,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予以确认带上离婚证。 二、申请再婚有哪些特别规定 (一)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二)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 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 (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三)持有我国人民法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四)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 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五)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 结婚登记档案。 (六)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不真实的证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延伸阅读 : “法律解读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归谁?” , 更多资讯访问律所官网 : www.dggfl.net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成都): 028-61644044;18080821639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重庆): 023-86827607;17318410031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深圳): 0755-83210049;18924582749 微信公众号: DGGLAW,微信号:cddgg028 完美律师团队服务, 法律顾问 就在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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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顶法律丨婚姻中家庭双方的家庭关系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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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7-6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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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结婚后有肯定会有一些变化,那么夫妻双方的家庭关系法定的是怎么样的呢,婚姻法中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治疗 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双方都应互相理解,尊重,有一个和谐的家庭才是最重要的。 法律顾问 就找顶泰律师事务所! 推荐文章: 外地办结婚证程序是怎样的》》》》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zs_0630/421.html 专业权威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 成都 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 重庆 17318410031或023-86827607 深圳 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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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顶法律丨新婚姻法中离婚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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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7-7-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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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顶泰 律所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 公司网 址 :http://www.dggfl.Net 最近几年我国都未对 婚姻法 做出修改,因此如今适用的还是之前婚姻法的内容,也就不存在什么新婚姻法。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婚姻法中关于 离婚 的规定有哪些吗? 《婚姻法》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婚姻登记出 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 同居 的 ; (二)实施 家庭暴力 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 诉讼 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 复婚 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 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继承 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 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顾问 就找顶泰律师事务所! 推荐文章: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呢?》》》》 http://www.dggfl.net/html/2017/flzs_0628/397.html 专业权威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电话 成都 18080821639或028-61644044 重庆 17318410031或023-86827607 深圳 18924582749或0755-8321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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