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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4-12 09:02
宏博律所浅析防卫过当如何认定?怎么量刑?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卫行为的性质,对构成何罪没有决定性的影响 ,刑法也没有专门条款规定防卫过当的罪名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因而不能定所谓的 “防卫过当罪”。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是怎样?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具体来说: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2、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防卫过当 “四步判定法” 1. 反击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2.能否排除适用特殊防卫 3.是否造成重大损害 4.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可以用数学公式表述为: “防卫行为-特殊防卫+重大损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防卫过当符合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仅仅是不符合第五个条件,防卫过当应具有正当防卫的前四个条件,即正当防卫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和主观条件。 这四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都不可能成立防卫过当,而是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如挑拨防卫、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防卫第三者等 , 防卫人虽然出于防卫的目的,但是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限度而造成了重大的损害。 防卫过当怎么量刑? 对于防卫过当的量刑,刑法第 20条第2款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什么情况下免除处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对防卫过当行为裁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时,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 ( 1)防卫行为的起因; ( 2)防卫所保护利益的性质; ( 3)防卫过当所明显超过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轻重; ( 4)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当时的处境; ( 5)造成防卫过当的原因。 防卫过当的概念不是独立被提出来的,而是随着正当防卫的历史发展而提出来的。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 “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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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10-28 14:12
近年来正当防卫制度越来越被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所关注,其中防卫过当的问题也日渐得到重视。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形。 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 川恒律所 表示 尽管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对于相关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存在着较大的偏差,出现了正当防卫与普通犯罪混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混淆等情况。 那么如何判断防卫过当认定标准? 防卫过当是一种轻微的犯罪行为,它的本质应当是较轻的 社会危害性 。判断防卫过当可以用 防卫过当 “四步判定法” 一:防御或反击行为是否具备防卫性质 ? 面对人身权利遭到侵犯的防御或反击行为,只有客观上具备正当防卫的时空条件,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 “防卫性质”,才能称作防卫行为。 川恒律所 表示 防卫行为应具备四个实质要件:一是合法性。二是紧迫性。三是针对性。四是防卫故意。 二:防卫客体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 1.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 对非暴力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如盗窃 。 抢劫、绑架等等,不能实施特殊防卫 2.暴力犯罪行为已经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所谓“危及人身安全”,是指危害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和性权利,而不是危害人身安全之外的其他权利;比如,针对财产权所实施的抢夺等,不应实施特殊防卫。 川恒律所 表示 所谓 “足以严重”,是指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防卫行为是否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以上后果 ? “重大损害”是指防卫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达到了“重大”程度。通说认为以造成重伤以上损伤程度(包括重伤、死亡)作为衡量标准。 四:防卫手段和强度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目前理论通说认为, “造成重大损害”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构成防卫过当的两个并列的必备实质要件;即司法实践中不可能存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防卫过当,也不存在“造成重大损害”而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过当。 如果防卫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后果、但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或者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未造成客观重大损害的,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从防卫过当的整个过程来看,防卫人虽然出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目的,但是有一定的罪过心理, 川恒律所 表示 但如果防卫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不仅要意识到到自己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即防卫认识,还要意识到实施防卫是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即防卫意志,这在本质上对于方位人来说是很难同时兼顾的 ,这也与正当防卫所所秉持的原则 ——“法无需向不法让步”的原则相矛盾。 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及责任归属在刑法学说与实务中被长期关注,不同的理论取向、各异的案件情节,也将会继续推动个体法益与社会正义的深度融合。 川恒律所 表示 防卫过当的罪过表现形式可能是犯罪故意也可能是犯罪过失,一以贯之的是,防卫过当的界定标准在司法规则中务必保持清晰明确的限度,并结合时代价值与案件事实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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