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标签: 刑事辩护

相关帖子

版块 作者 回复/查看 最后发表

没有相关内容

相关日志

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房屋买卖中,出售方逾期交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四川川恒律所 2021-3-23 17:14
川恒律所浅析房屋买卖中,出售方逾期交房,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川恒律所 表示 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购房者 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就是将新的所有人的名字登记在房产部门的登记簿上,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起到证据的作用,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出售方 逾期交房怎么办 川恒律所 表示 出售方 应该按 照 房屋买卖合同内 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是 出售方 的主要义务。 如 出售方 没有按期交房, 购房者 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 出售方 不能按期交房,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 购房者 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 逾期交付,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没有履行的, 购房者 不解除合同,可以请求 出售方 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 逾期交付,经催告后 出售方 在合理期间内交付的,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请求 出售方 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 购房者 享有的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 房屋交付使用后,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 出售方 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 买 受人 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实际生活中,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有部分原因是因为出售手续不能及时办理齐全,导致购房者在一定的期间拿不到房产证的,购房者可以要求 出售方 承担违约责任。 川恒律所 表示 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最好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将时间约定明确,以防 出售方 恶意拖延办证时间。
58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5种强制措施的时限与解除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1-4 14:33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5种强制措施的时限与解除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川恒律所 表示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 , 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排序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5种 强制措施的时限 拘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拘留: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 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逮捕: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场所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 川恒律所 表示 逮捕的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强制措施的解除条件 强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因发生了法定事由,没有必要继续适用强制措施而决定予以撤销的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解除强制措施都是因为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应当解除强制措施。 川恒律所 表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川恒律所 表示 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 “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69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辩护中怎样的辩护是有效的?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0-12 14:35
川恒律所浅析刑事辩护中怎样的辩护是有效的?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该制度扎根于 “尊重人的尊严”这一思想,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判决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而享有辩护权及其他诉讼权利,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进行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川恒律所 表示刑事辩护是法律赋予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能够对指控、起诉进行辩解的权利,通过提交相应的材料,可实现对自己的无罪证明或罪刑减轻,这是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途径。而有效辩护,就是指律师实现对被告人相关权益的维护,证明无罪或从轻、减轻罪刑效果达成。 刑事辩护中的有效辩护是怎样规定? “有效辩护”是一个从美国法学中引入的概念,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例中确立了一项原则,被告人享有“获得有效辩护的宪法权利”。 川恒律所 表示 律师接受委托或者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忠实于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及时精准地提出各种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与有权作出裁决结论的专门机关进行富有意义的协商、抗辩、说服等活动。 简单说就是,忠诚地履行了辩护职责,尽职尽责地完成了 “授权委托协议”所约定的辩护义务。有效辩护的理念,可以在以下四个方面得到贯彻和体现: 1.辩护人应当专业,应当是熟悉刑事辩护业务的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 2.辩护人在开展辩护前应该做足相应的防御准备,如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形成辩护思路、协商辩护意见、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申请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等。 3.通过充分的会见、通讯等方式,与委托人就有关案情和证据,进行了有效的沟通、交流和核实,取得的其对辩护思路和意见的认可,并在庭审中积极予以配合。 4.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在法理上能够成立,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契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没有出现明显的拖延贻误。 随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不断发展,有效辩护的问题逐渐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目前我国的刑事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行使状况并不乐观:一方面,辩护人的权利大量得不到落实;另一方面,辩护人本人的人身权利也经常面临威胁。 川恒律所 表示 中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使辩护人无论在诉讼权利的行使范围上还是在诉讼的介入时间上都有所改进,但这只是一种立法上的努力,静态的立法成果并不一定和动态的司法实践一一对应。 什么样的辩护是有效的呢? 在汉语中, “有效辩护”是一个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这里涉及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定义问题。说一项活动是“有效”的,通常是指该项活动产生了“好的”或者“积极的”效果。有律师指出,“有效辩护”就是达到“积极效果的辩护”,这里所说的“积极效果”可以是指说服法官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要么作出了无罪判决,要么在量刑上作出了宽大的处理,要么将某一非法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 川恒律所 表示 “积极辩护效果”还可以是指刑事辩护达到了“令委托人满意”的效果。不论法院是否接受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只要委托人对律师的表现给予积极正面的评价,这种辩护就是“有效的”,就是“具有积极效果”的。
111 次阅读|0 个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