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家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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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全职太太离婚能有家务补偿吗?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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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4-13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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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还存在着为数不少的单薪家庭 ——丈夫外出挣钱,妻子只管在家做全职太太。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全职太太 不与外界交流很难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也不愿意没时间去学习新的知识,掌握不了最新的资讯。慢慢的会导致生存能力的缺失,如果家庭里发生三长两短,生活会十分被动。 尤其 在面对离婚纠纷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不仅要被 “看见”,更应该被“看重” 。近日芝罘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为全职太太的离婚案,有效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说案 原告朱某与被告刘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刘某在生育子女后辞去工作,一直在家照顾子女起居上学 ,所有收入靠朱某每月支付固定生活费。朱某称二人婚初感情尚可,但刘某婚内出轨,给朱某精神上造成极大痛苦,并且刘某赋闲家中亦不做家务,双方观念差异巨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刘某否认朱某关于出轨的事实主张,并述称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是朱某对其不信任,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动辄打骂,甚至在公共场合也是一言不合就动手。法官要求原告立即停止暴力行为,停止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所谓 “出轨”的污蔑,并告知其被告在照顾子女、家庭中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劝说原告给予被告一定补偿。经过法官批评和劝说,原告承认了错误,认可了被告的人生价值。 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其中 原、被告共同购买的房屋的财产性权益、登记在原告名下的轿车、原告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全部存款均归原告所有, 原告于 2021年1月23日前支付被告上述财产的补偿款93万元;如原告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则原告应立即按照100万元支付补偿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家庭是社会和谐的细胞,家庭的和谐需要家庭成员的共同努力。被告结婚后放弃了自己的事业,成为了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却得不到理解,甚至得不到丈夫的信任和尊重。 被告所申请的 离婚家务补偿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抚慰性 ;但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补偿,它是发生在特定民事主体之间 (即夫妻之间),基于法定理由, 只有在提起离婚时,才能请求补偿 。此种补偿并非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的考虑因素,而是一独立的请求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一种民事权利。 2001年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补偿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 , 体现了社会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间接促使夫妻双方多为家庭付出,降低夫妻关系不和的机率。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家务补偿制度,体现了公平,保护了弱方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女方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帮助丈夫、照顾家庭,放弃了工作,如果此时再执行其协议约定的个人财产归个人将显示公平,因此新的民法典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希望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不要忽视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离婚时要善于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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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离婚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能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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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9-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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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离婚救济体系中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了社会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间接促使夫妻双方多为家庭付出,降低夫妻关系不和的机率。 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帮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以夫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该财富应该是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所有,而不允许帮助的一方分享被帮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就等于漠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享有补偿请求权也是解决夫妻一方实际生活困难的需要。如果夫妻离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复存在,其生活可能受到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可以解决实际遇到的生活困难。 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要满足什么条件 ? 1.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乃成立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 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 .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请求方必须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 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如离婚时不提出补偿请求,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 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 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人民法院应该在调解书中予以记载。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斟酌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因素加以决定。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顾孩子和老人,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实际上也等于是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 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也需要照顾,否则离婚时该方不能分享家庭共同创造的财富,无法分得对方的财产,只剩婚前财产了,而此时该方可能已丧失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再重新投入社会工作获取收入就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这会严重影响其离婚后的生活,对该类人群是极不公平的。 为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法》中规定了 “家务补偿请求权”,遵循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该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以获得救济,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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