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离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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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离婚案能申请再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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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7-7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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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离婚是 婚姻关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对子女的监护以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扶养等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很多时候双方当事人就法院判决经常不服,要求再审,那么 离婚案能申请再审吗 ? 离婚案能申请再审吗 ? 离婚案不可以再审。 离婚案件一般都是 一审二审 。对一审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二审判决做出之后,判决就会生效,当事人不可以申请再审。再审是为 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 不同的启动再审的部门也反映了当事人有不同的申诉救济途径,当事人不仅仅可以到中级人民法院反映诉求,也可以到 省高院、检察院进行申诉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是不能申请再审的。这是因为在终审判决准许离婚后,当事人又在这段时间内再次结婚的可能性,这种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对于离婚判决中涉及到的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是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的。 民事诉讼法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一规定说明, 不是任何民事案件都可以申请再审 。解除婚姻关系具有特殊性,其判决一旦生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可能再行与他人结婚,在判决生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再婚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缔结的婚姻是合法的婚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干涉,更不得强行解除。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申请再审,就有可能出现再审判决与现实婚姻状态相矛盾的局面。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 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 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民事诉讼中再审被当作一个处理诉的程序来对待的。再审程序可以补救裁判错误,同时它也可能损害审级制度本身所负载的终局性价值。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正因为如此,启动再审程序必须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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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浅析离婚能否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能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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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9-7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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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 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离婚救济体系中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 ,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了社会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间接促使夫妻双方多为家庭付出,降低夫妻关系不和的机率。 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被帮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是以夫妻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该财富应该是共同所有的财产。 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各自所有,而不允许帮助的一方分享被帮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就等于漠视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 享有补偿请求权也是解决夫妻一方实际生活困难的需要。如果夫妻离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不复存在,其生活可能受到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规定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请求权可以解决实际遇到的生活困难。 行使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要满足什么条件 ? 1. 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此乃成立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即只有在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间才产生。 对于实行法定共同财产制,或者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约定采用其他类型的夫妻财产制的,即使一方付出较多的义务,仍不能产生家务补偿请求权。 2 .请求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请求方必须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此为启动该请求权的实质条件,也是离婚义务补偿制度的核心。付出的义务包括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赡养老人,支持、协助对方工作等各方面。 就内容而言,既包括钱财,也包括劳动和精力。 3.行使权利的时间限于离婚之时 家务补偿请求权须是离婚时由多付出义务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补偿请求权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如离婚时不提出补偿请求,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灭。 4.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无论另一方对于婚姻的破裂是否有过错,付出较多义务一方均可要求补偿,其补偿请求不以对方的过错为要件。 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过错的,也不因此而被剥夺补偿请求权。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家务劳动补偿权仅仅是在离婚时行使,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所拥有的财产。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数额: 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应该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可以在调解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其他时间地点进行。人民法院应该在调解书中予以记载。调解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应斟酌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多少等因素加以决定。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也是不容忽视的,通过家务劳动打理好家庭的一切,照顾孩子和老人,减轻了另一方的家务负担,使其可以安心在外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实际上也等于是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 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也需要照顾,否则离婚时该方不能分享家庭共同创造的财富,无法分得对方的财产,只剩婚前财产了,而此时该方可能已丧失参与社会工作的职业能力,再重新投入社会工作获取收入就面临困难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这会严重影响其离婚后的生活,对该类人群是极不公平的。 为保护妇女的权益,《婚姻法》中规定了 “家务补偿请求权”,遵循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赋予该方在离婚时向另一方请求补偿的权利,以获得救济,是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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