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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8-25 13:43
川恒律所浅析预约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预约 (Precontract),也叫做预备合同或者合同预约,其是指“在订立契约前订立的契约”。 预约即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于未来某一特定时期内订立合同的协议,而根据该预约协议而订立的合同即是本约。它和本约的关系实际上是手段同目的的关系。 从法制史上讲,预约合同起源于要物契约,目的是为了弥补 “物之交付”方能成立合同的弊端。 川恒律所 表示 但由于近年来对要物契约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普遍的质疑;财产性的契约均应予以 ‘诺成化’,保留要物契约此种法制史上的残留物,实无必要。”罗马法上规定要物契约的初衷在于这类契约多系无偿,强调“物之交付”的功能是给予一方当事人一个反悔的机会,以求法律的公平性。 对预约合同(或称预约)这一法概念,目前尚无立法上明确的解释,学理上一般将其定义为: “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根据 《布莱克法律词典》 的解释, “ 预约 ( precontract),是指由一个人作成的契约或约定,它具有排除这个人合法地进入另一项性质相同的合同的属性。”从这些解释中可以发现,预约合同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只不过它的标的比较特殊,是一种订立契约的行为,目的是确保与 相对人 在将来订立特定的合同。 预约合同的效力如何? 预约合同的本质为契约,因此预约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原则上适用一般契约的规定。 川恒律所 表示 应注意的是,预约合同的内容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行为,因而在性质上它只能是诺成契约,换言之,预约合同仅须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排除了要物契约的可能性。 预约合同与本合同(或称 本约 )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因履行预约合同而成立的合同即为本合同。但在实务中,有时很难辨别一项合意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合同。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 “ 土地使用权转让 预约合同 ”,合同规定了转让土地的面积、位置、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办理转让登记期限的具体内容,但合同中并无将来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或者嗣后已按该合同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则该合同虽名为预约合同,但其本质仍属于本合同。 因此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界定,不能仅依所使用的文字或合同名称来论断,而应当依照当事人约定的实质内容来判断。 在判例上,中国台湾地区的法院认为, “当事人之意思不明或有争执时,则应通观契约全体内容定之,若契约要素业已明确合致,其他有关事项亦规定綦详,已无另行订定契约之必要时,即应认为 本约 。 ” 预约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 债的效力 ? 川恒律所 表示根据各国立法例,无论是作为一般条款的预约合同,还是作为个别契约的预约合同,事实上都赋予了 债权契约 的效力。例如 1977年3月,在马来西亚商人诉 三井 公司( MitsuiCo.)一案 中,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依照民法典对买卖预约的规定,认定了当事人间 股份转让 预约合同的效力,承认了预约义务的合法性,因此判令被告因未履行订立合同的义务而向原告赔偿。 预约合同的内容具备的 2个要素 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具备的要素,是嗣后当事人能据此订立本合同,一项预约合同的构成同时应具备两个基本要素:一是预约订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构成本 合同要约 的要求。 预约合同的形式,原则上与一般合同一样,可以采取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订立。 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原因而订立预约合同的现象在中国也普遍存在。目前我国立法上仅通过司法解释承认了预约合同之存在,对于预约合同的界定、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及其法律效力均未明确规定,鉴于市场交易的逐步发达,人们对交易方式、交易机会和 交易成本 的观念也逐步趋于发达,民法应跟随时代的步伐,体现进步的交易理念。 川恒律所 表示从各国民法改革的发展趋势看,承认契约法结构的开放性,促进交易和保护交易成为契约法的主题。更重要的是,承认预约合同的效力,可以丰富契约概念的内涵,完善 契约法 体系的内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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