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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4-20 14:06
宏博律所浅析离婚调解书能代表离婚证吗?可以反悔吗?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离婚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说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会自动离婚,离婚时如果是走法律程序的,也可以进行调解。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调解会根据结果出具一份 离婚调解书 ,那么 离婚调解书能代表离婚证吗可以反悔吗 ? 离婚调解书能代表离婚证吗 ?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双方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一致,会签订调解协议,法院会出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 民事调解书和民事判决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作出准许夫妻离婚的情况下,夫妻是不用去领取离婚证的;与此类似,由于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离婚调解书后不需要领取离婚证,也就是说, 离婚调解书等于离婚证。 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 ? 一般来说, 离婚调解书就不可以反悔了 。 离婚调解书的效力与法院判决书的效力是一样的。 如果能证明调解违背了 本人 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 离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经过调解双方基于离婚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制作的,记载调解结果的, 具有约束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 。即在法院调解后当事人双方不再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由双方签字认可的离婚调解书。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法院调解结果,不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变更或作出与原调解相抵触的裁判。法院调解生效后,不得再行起诉,但是调解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撤诉的离婚案件等几类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除外 。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或上诉人民法院非经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销调解书和改变调解书的内容。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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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3-30 14:22
宏博律所浅析关于离婚冷静期必须知道的4要点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熟虑期,是指在 离婚自由 原则下,婚姻 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 ,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之日起一定期间内,任何一方都可撤回离婚申请、终结登记离婚程序的冷静思考期间。 离婚冷静期 必须知道的 4要点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来说一下 离婚冷静期 必须知道的 4要点 1、 双方自愿离婚 ,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符合离婚条件的,暂时不发离婚证, 不马上解除婚姻关系。 2、离婚 冷静期是 30天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30日内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30天的冷静期限届满后,双方应当在30天内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发给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4、 在后一个 30天内,当事人未到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不发生离婚的效果。 离婚冷静期的构成 5 要件 根据具体要素的不同,可分为: 其一,前提要件,三十日冷静期届满时,当事人没有撤回离婚申请; 其二,期间要件,届满后,三十日内当事人为一定的行为; 其三,主体要件,只能是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 其四,机构要件,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其五;行为要件,请求发放离婚证。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有其两面性,离婚冷静期为冲动离婚的双方设置了一个时间门槛,促使自愿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冷静思考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予以保障,离婚自由的权利不受干涉、不受拘束、不受限制。不过,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离婚自由也不是绝对的自由。我国婚姻家庭法历来强调离婚自由,反对草率离婚,并将其作为一项政策的两端,必须兼顾而行。离婚冷静期针对的是冲动离婚、草率离婚,倡导考虑清楚之后再下决心离婚。故规定登记离婚冷静期并不是限制离婚自由,而是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措施。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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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2-3-29 15:05
宏博律所浅析离婚那些你需要知道的事儿有这些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离婚是夫妻依照 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的法律行为 , 解除婚姻关系将产生一系列离婚的法律后果。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婚姻关系终止将引起夫妻人身关系消灭、共有财产清算、子女抚养方式变更、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后果。 那么离婚时需要注意哪些点,你都知道吗? 离婚需要知道的事: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离婚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的离婚协议,或者在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群众团体、居民(村民)委员会、基层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主持下达成的离婚协议,都不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离婚手续,否则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解除婚姻关系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能当事人本人进行。 但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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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需要哪些费用?
中络宏博律所 2022-3-15 10:02
宏博律所浅析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需要哪些费用?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房产估价 由持有《房地产估价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专业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时不少夫妻都会遇到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就会对房屋估价变现后分割, 那么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呢? 离婚房产应当如何估价 ? 房产评估是按 房屋总值来计 , 若该房屋是仅有的住房,法院是不会支持出售或拍卖房产的,因为基本的住房需求,必须得到保障,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 按房屋的市场价 (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 。 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 离婚时房屋评估收费项目 1、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土地价格评估收费 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其收费标准按照标的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制。 2、为土地使用权抵押而进行的土地价格评估费,清产核资中的土地价格评估费 3、普通咨询报告费 4、房屋租赁代理费 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委托人的咨询费。 夫妻离婚房产怎么分 ? 1、房屋赠与未办理过户手续,房产归赠与方,不予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买房,不管产权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需按照出资份额比例分割。 4、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属购买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按照比例进行补偿。 5、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产权属于父母,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只能按照出资情况,算作债权要求偿还出资额。 6、婚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属夫妻共同所有,对房屋产权的分割,原则上应当均分。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民法典关于离婚财产的规定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在遵循法规范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立法目的、伦理道德和裁判结果的价值导向,以公正裁判倡导诚实守信,抑制恶意,促进形成诚实友善的良好社会风尚。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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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成都律师浅析离婚中未经评估私自分割财产行为有效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10-19 13:50
成都律师浅析离婚中未经评估私自分割财产行为有效吗?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 , 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 议。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 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离婚 中 未经评估 , 私自分割财产 行为 有效吗 ? 是有效的 。但是需要注意一下几点: 一,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 二,离婚协议书中的 内容不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三,离婚协议书中 不侵害国家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四, 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注意事项 不存在欺诈、胁迫、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即生效,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有异议的一方即使向法院提起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后悔无门的情况 , 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应 注意 以下几点: 1、必须是 双方自愿签署 ,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协议无效 ; 2、必须 双方亲自签署 ,不是双方亲自签订的,也属于无效协议 ; 3、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写法了。切忌图省事出现,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笼统说法。 4、在未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时,切莫心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为了尽快解决离婚麻烦,往往没弄清楚夫妻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就签订协议,这是很危险的。很多人会忘记将贷款房屋、股票、公司股权等财产计算在内就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特意强调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以致最后后悔莫及。 财产分割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 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而财产分割协议则不同, 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 由于未经过司法审查,因 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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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吗?
中络宏博律所 2021-6-22 08:50
宏博律所浅析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吗?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在冲动型离婚高发的现实状态下,从法律角度设置离婚冷静期,用以规制、约束草率和冲动离婚行为,降低越来越高的离婚率,限制逃避履行家庭义务和社会责任的行为,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离婚冷静期是指 夫妻 在 离婚 时, 政府 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仅在政府机关实施(不适用于法院直接判定离婚的法定事由)。 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吗? 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才能办理离婚证。 诉讼离婚也要遵守 “离婚冷静期”吗? 冷静期只适用于 夫妻双方自愿的协议离婚 。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对于有家暴、遗弃等严重损害配偶权利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离婚并没有冷静期的规定 。 为了保护婚姻,各国竞相出手颁布法律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纵观世界很多国家为了避免冲动离婚,通过在离婚手续中规定一定的冷静期,给想离婚的夫妻以一定的时间慎重考虑, 1、 加拿大 法律规定, 婚姻破裂而且 分居 达一年者 ,才准许办理离婚手续, 除非已有通奸或虐待的证据; 2、 美国 的普通离婚程序中, 需要经过 6个月的等候期之后 ,离婚手续才会办理完成,夫妻关系才可以终止; 3、 英国 法律规定,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作出离婚声明后, 须经过 9个月的反省与考虑期后 ,如果离婚申请人和当事人都认为婚姻无法维持,则准许离婚。 4、 韩国 为遏制不断上升的离婚率,在 2005年推出了“熟虑期”和义务调解制度。 规定申请离婚的夫妇如有子女,必须经过 3个月的“熟虑期”,如无子女,则“熟虑期”为1个月。从 2010年6月起,韩国大法院推出了“离婚熟虑制”。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民法典》中关于 “离婚冷静期”的增加,本质上不是在增加离婚的难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它是在增加离婚判决的一个确定性。对于那些有挽救可能性的婚姻,给它多挽救一次的机会,虽然这个限制可能稍微增加了一些理性人离婚的成本,但是对于挽救不理性离婚的人,多少会有一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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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能分割吗
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8-3-5 14:22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处于各种原因他们买房之后会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在感情发生问题时可以分割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吗 ? 根据物权法及民法的相关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一般原则以登记为准,但并非登记人就是绝对的权利人,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权利所有人,可以要求更正和确权。也就是说,虽然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名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离婚时,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分割,首先要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子女的财产。 对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权属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属于子女一人,父母将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赠与 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即房屋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应以登记为准。既然父母已经以其子女的名义购买了商品房,并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其子女,而不是父母,这样登记的房产自然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再进行分割。 二、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实际控制人为父母,该房产的真正权利人为父母 这种观点的依据在于: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 ; 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在司法实践中,不少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将房产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但这并不能完全证明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名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通常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子女共有财产。 所以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割的,婚姻家庭律师提示广大年轻人,为了不伤害婚后夫妻感情,往往没有婚前约定,结果损失自己应有的财产。其实在婚姻中构筑财产 “防火墙”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没有任何协定的话,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就继承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只为一方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2017/flzs_1226/336.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 ( 成都 ) : 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 法律咨询 热线( 北京 ): 010-65360262 ; 18601326218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 深圳 ): 0755-83210049 ; 18924582749 顶匠 法律咨询 热线( 广州 ): 020-38856589 ; 18102825651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 重庆 ): 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 法律咨询 热线( 武汉 ): 027-88231986 ; 1 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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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离婚的时候如何避免对方转移财产?
顶呱呱律师服务 2018-2-27 14:12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离婚财产转移怎么办的保护措施,但是与其在离婚后通过法院重新分割财产,还不如防患于未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如何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呢 ? 其实,这个还是很简单的,只要用一点点心,除非你不在乎,否则避免对方转移财产是很容易做到的。 1 、婚前、婚后财产进行公证,财产公证是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确定,公证了的财产,对方是没有可能在离婚前转移的。 2 、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 ; 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3 、购置高档物品后登记造册、复写购物票据等,在生活中我们会购置一些高档物品,对高档物品要保存好上面提到的材料。 4 、家庭大宗财产拍照、列表,并有意识地寻找证人。这个可能会激化矛盾,如果需要做的,还是秘密进行比较好。 5 、留心对方存单的账号、在哪个银行存的钱,以便向法庭提供合法的证据。同时,还可以从交水电费、手机费等收据上,了解对方有哪几个银行的账号,余额还有多少。 6 、了解对方账号,为以后避免出现财产转移做铺垫:在知道一方开户行和账号的前提下,申请法院查询,一般不会存在问题。 要是在离婚之前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的行为,那么此时可以申请法院保全对方的财产。但如果是在离婚后才发现的话,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更多法律知识: http://www.dggfl.net/2017/flzs_1226/336.html 顶泰 法律咨询 热线 ( 成都 ) : 028-86751132;18080821639 顶言 法律咨询 热线( 北京 ): 010-65360262 ; 18601326218 冠杰 法律咨询 热线( 深圳 ): 0755-83210049 ; 18924582749 顶匠 法律咨询 热线( 广州 ): 020-38856589 ; 18102825651 瀚沣 法律咨询 热线( 重庆 ): 023-86827607;17318410031 灵均 法律咨询 热线( 武汉 ): 027-88231986 ; 1 8162758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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