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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9-23 15:13
川恒律师浅析赠与第三者的钱,夫妻一方可以追回吗?
“第三者”是生活中民众对与已婚者保持恋爱关系,破坏他人婚姻的人的俗称,而在婚姻法上,其是指与有配偶者同居的人,即与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婚外异性。 川恒律师 表示 因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不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从道德角度,第三者都受到了强烈的批判,许多涉及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案件的审理结果都受到了舆论的影响。 赠与第三者的钱,夫妻一方可以追回吗? 虽然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定,一方做出的赠与没有法定撤销事由是无法追回来的。但是在没有另外约定财产分配协议中的夫妻财产就不受这个限制。 一方出轨赠与第三者的钱财,可以通过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权利受限来追回。 川恒律师 表示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共同财产为共同共有。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部分份额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做的处分夫妻财产的行为在没有取得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是效力待定的行为,赠与钱财的合同不能当然有效。 具体的法条依据是: 1.《婚姻法》第17条明确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3.《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3章第4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川恒律师 表示 如果夫妻双方有就婚内财产处分做相应约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就可能不能在按照规定追回钱财了。因为通过协议形式约定的财产,夫妻一方的权限受限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自然不能追回其赠与出去的东西。 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如何维护 ? 无过错配偶在另一半无偿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时,要承受财产的损失和精神的打击。由于主观善意的第三者有权接受赠与,无过错配偶只能要求过错配偶弥补损失。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只能在离婚诉讼中,依据《婚姻法》第 46条第2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使过错方配偶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若无过错配偶念及夫妻感情、小孩成长、社会压力等原因,不选择离婚,其权益又应如何维护呢 ? 可以引入夫妻非常财产制。非常财产制是指在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而成立的共同财产制,改采分别财产制。其实质是当婚姻生活发生重大变化时,以不离婚为前提,请求法院宣告,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即婚内财产分割。 川恒律师 表示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通常就可以构成适用非常财产制的理由。该制度使另一方通过分割共同财产保护自己的权益,让夫妻一方单独承担债务成为可能。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就属于夫妻非常财产制的适用情形。这样不仅对过错配偶进行了惩罚,还对无过错配偶进行了实际补偿。 无过错方能不能起诉第三者?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不断提高,社会也逐渐存在一些社会恶习,如婚外出轨现象不断。这种社会现象直接挑战了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插足的 “第三者”,能否起诉呢 根据最高法院于 2001年12月24日便及时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 一方 起诉 “ 第三者 ”的可能。所以当前 一方 难以起诉 “ 第三者 ”。 川恒律师 表示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 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离婚只能从夫妻双方当事人感情的破裂为基准。不能把愤怒转嫁于 “ 第三者 ”,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 第三者 ”充其量是一个诱因。强加在“ 第三者 ”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是不可行的。 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合同效力不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当然无效,也不因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一律有效,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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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婚姻中怎样向“第三者”追偿与追责?
四川川恒律所 2020-7-21 10:46
川恒律所浅析婚姻中怎样向“第三者”追偿与追责?
现行社会中离婚案件不断增多,婚内出轨、与第三者通奸、同居或者非婚生子等行为致配偶受到损害情况屡见不鲜。 川恒律所 表示“第三者”侵害他人婚姻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但给他人的婚姻造成了不幸,也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附随后果,因此要求在婚姻法中建立第三者责任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 对于什么是“第三者”,目前的立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我国执法意义上的定性,“第三者”主要是指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第三人,由于过错而与有配偶者进行性行为,侵害了对方的配偶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 我国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现行立法现状 修订后的《婚姻法》设立了无过错方的请求损害赔偿制度,第三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第三者并不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从法律上讲并不承担任何的义务,而且法律也不能因为要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而过多干涉个人行为的自由,因此婚姻法对无过错方能否向第三者要求赔偿采取了规避的态度。“第三者”介入行为只有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无过错方才能要求赔偿;对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介入也不能适用赔偿,并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该“第三者”,而只能是过错方配偶。 川恒律所 表示 所以我国立法上对“第三者”惩罚有很大的不足与缺陷。从实际的案例看,法院对这种诉讼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受理。 婚姻中遇“第三者”到底如何自救? 可得援引的法律条款一般为《婚姻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而受害配偶一方若欲行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在选择起诉其配偶时案由一般为离婚、离婚后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等,在选择起诉第三人时案由则一般为人格权纠纷。 向“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之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 22 条一般人格权的保护,认定过错配偶及第三方的通奸行为系侵犯无过错配偶人格权的,以侵权责任形式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民法总则》第 112 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款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婚姻关系”的权利化,给予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例适用该条款的可能性。 川恒律所 表示第三者侵害无过错方的配偶权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20 条的规定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给无过错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种精神损害赔偿也应当由第三者和过错方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应注意对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承担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此种应当结合《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这一标准。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的转型,人们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传统道德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失范”,因“第三者”插足婚姻家庭导致家庭的破裂,使下一代无法健康成长,青少年犯罪率逐年上升。 川恒律所 表示由于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完全无过错离婚制度的建立,以及故意侵害配偶权补救方面的立法空白,在实际上减轻甚至取消了“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使得“第三者”现象得不到有效的制止,这不利于保护合法婚姻,惩戒婚外侵害人。 而在国外的很多判例中,婚姻中的受害者则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如何能够更好地保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给愈演愈烈的“第三者”插足现象以警告,便成了大众普遍关心的话题。 “第三者”婚外情现象,正在干扰着我们正常的家庭生活与稳定的社会环境,对此应该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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