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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博律所浅析网站侵权是域名持有人的责任吗?

已有 67 次阅读2022-3-17 15:32 | 成都律师, 宏博律所, 网站侵权, 知产侵权

成都律师法律热线:18728412001】网站侵权是网络侵权的一种类型,也是现代社会知识侵权的一种形式,网站侵权的本质与知识侵权是相同的,即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中络宏博律所表示在现实社会中网络的使用是比较广泛的,但是很多时候人们却因为网络遭遇侵权,面对这样的情况下是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维权的,网站侵权是域名持有人的责任吗?

网站侵权是域名持有人的责任吗?

网站侵权是否域名持有人的责任是需要根据具体的网站侵权的情况来确定的中络宏博律所表示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属于侵权行为。

认定域名侵权的条件有这些:

在域名纠纷中,恶意是法院认定抢注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对恶意的具体表现概括起来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近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网站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络宏博律所表示网站侵权情况大量存在着,其表现形式是一些网站把属于别人的软件、文章、图片、音乐、动画拿过来放在自己网站上供用户浏览、下载,以此向用户收费或者吸引广告主的资金投入,以此达到赢利为目的。当然,侵权人是否以赢利为目的并不影响侵权的构成。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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