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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成都律师浅析婚姻期间拟定“忠诚协议”有效吗?

已有 74 次阅读2020-12-21 14:18 | 成都律师, 婚姻律师, 忠诚协议

婚姻忠诚协议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约定的夫妻双方不得违反的婚外性行为义务、约定违约责任、以变更夫妻人身权利义务或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川恒律所表示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拘束力并不意味着协议的一切内容都是有效的,只有对“忠诚协议”的有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才能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无效。如在“忠诚协议”中约定,主动提出离婚者,需对另一方进行赔偿。此类约定因违反了我国对于婚姻自由的规定,而不会受到法院支持。 对于这些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条款,可以借鉴美国《家庭解散法律原则》的方法: 由于“订立协议时处在不同生活环境下的当事人充分察觉协议条款的影响的能力的局限性”,应将婚姻协议在强制履行时是否公平作为要件之一,并将公平理念细节化,使之具有操作性。川恒律所表示在实践中,首先判断婚姻协议签订后是否发生了“重大情势变化”,如果有,法官要结合下列因素判断是否公平: ( 1) 协议的结果和无协议的结果之间差异的程度; ( 2) 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 ( 3) 履行协议对当事人的子女的影响。对违反公平的条款判定无效。

(二)法无明文规定时依照伦理道德裁判。由于忠诚协议”是规范夫妻感情生活的,它的纷繁复杂决定了协议中规定的许多内容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比如“夫妻间要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对配偶爱答不理”等。但是法无明文规定并不意味着法官无从审理案件。《婚姻法》带有明显的伦理性。伦理就是维护人们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的道德标准,婚姻家庭关系比其他人际关系具有更深刻的伦理性,《婚姻法》在修订中多次将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上升为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不仅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且具有强大的道德力量和教育作用。所以在遇到上述问题时,法官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尽量从当事人双方的感情基础出发,结合社会普遍认知的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来审理案件。川恒律所表示例如: 如果夫妻一方仅以对方没能依约“保持每星期两次的性生活”而认为当事人感情破裂,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按照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一般要求,判决该“忠诚协议”无效,以达到维护家庭稳定、教育双方要互敬互爱、呼吁所有家庭用心经营文明婚姻的目的。

(三)约定不明确的内容视为未约定。夫妻“忠诚协议”是依据婚姻当事人的一般认知订立的,很少涉及法言法语,甚至有些内容的界定很模糊,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婚姻背叛实际发生时,因条款的界定不清使得“忠诚协议”无法生效。比如协议中界定“忠诚”常用“彼此相爱”、“不能嫌弃”、“不沾花惹草”等来形容,而这些词语纯粹是由道德的评判标准确定的,法律对此没有明文规定。法律毕竟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和规制人的感情世界。法官在审查这样一份约定不明确的的“忠诚协议”,因没有衡量和判定的标准无法认定双方是否还相爱、是否 “身在曹营,心在汉”,只能视为忠诚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家庭协议,而家庭生活本来就是法律在社会管理中发挥影响和效力比较薄弱的地方,是否有效除了考虑夫妻签订协议时是否出于自主自愿,重要的一点是考虑该协议的效力是否会影响到社会、他人的利益。

社会生活中夫妻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出于道德压力或者内心自责,自愿放弃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如果不牵涉案外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并不会强制干预,更不会主动出击,认定过错方放弃财产的行为不合法。川恒律所表示但即使是签订了书面的夫妻忠诚协议,如果夫妻忠诚协议内容对夫妻财产的处理会直接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和稳定,即使有明确的惩罚内容,也可以由法律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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