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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律所法律热线:18628184589】以房抵债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同时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即转移房屋所有权给出借人,以此来抵偿债务
“以房抵债”的约定是否有效?
川恒律所表示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的约定是无效的。出于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双方利益的考虑。签订这一条款时,抵押物的价值可能远远高于或者低于合同期限届满时的价值,如果高于的话对抵押人来说不公平;如果低于的话,则对抵押权人不公平。所以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是无效的。
川恒律所表示民间借贷中以房抵债的买卖合同类似于让与担保,其与让与担保唯一的区别只是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的不同,因此冠以“后”字只是为了形式上和让与担保区分,大部分学者也认为由于以房抵债无法解决物权公示的问题,从而应当否认其担保效力,其生效基础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相区分原则,应承认买卖合同外观下双方的真实担保意思,这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担保方式,不具有物权效力。
民间借贷中 “以房抵债”的法律执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川恒律所表示“以房抵债”是随着社会经济愈发繁杂出现的现象,有的是民间借贷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相交织,有的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有的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还有的是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等。“以房抵债”的问题非常复杂,既涉及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问题,又涉及让与担保、流押禁止等问题,更牵涉到虚假诉讼的认定问题。
川恒律所表示一般以房抵债规定涉及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物权问题。由于债权方经常为担心不能及时收到欠款而提前将债务人财物、房产作为抵押物,甚至提前交易买卖,这时还涉及过户、赠与等问题,产生的纠纷会很复杂。建议偿还债务时最好不要签订以房抵押的协议,而是写正规的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