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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春节前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川恒律所小编认为受疫情影响,我国的民商事活动面临一系列合同违约风险,其中包括因企业延迟复产、复工产生的企业违约风险;粗暴阻挠复产复工产生的企业违约风险;农业类合同、劳动合同、租房合同、自然人境外合同的违约风险。
疫情期间合同违约的主要种类
一,因企事业单位延期复产、复工造成的延期履约风险。及因企事业单位延期复产、复工造成的房屋、土地、机械租赁延期风险。或因粗暴阻挠企业复产、复工行为而造成的企业违约风险。
二,相关合同违约风险。
三,劳动合同纠纷风险。
四,自然人房屋租赁延期、违约风险。
根据复工后客户咨询问题反馈,大部分都是房屋或者商铺租赁违约风险占据了大部分,因企业复工,复产造成的延期履约风险也占了一部分,很多客户都在咨询遇到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按照合同中“不可抗力”来解决?川恒律所小编认为我们拿其中一点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可以按照“不可抗力”来解释
疫情间租赁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可抗力处理吗?
不可抗力导致的租赁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为不可抗力是否为减免房租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之前出现,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出租人进行承担。不可抗力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标的物交付之后出现的,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应当由承租人进行承担,在租赁物使用期间的营运风险也应有承租人负担。责任划分的依据主要在于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完成了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主要义务。如果出租人已经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最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也就是川恒律所小编认为如果商铺租赁合同,房东已经将自己合同履行的部分已经履行,房子或者商铺已经交付给承租方才出现疫情的话,这个就不能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来处理,这时需要承租人同房东进行协商较为稳妥,如果这个合同房东还没有交付房子或者商铺给承租方,那么可按照“不可抗力”因素来处理。不可抗力不属于出租人的能够管控的范围。如果将不可抗力给承租人带来的收益损失转嫁到出租人身上,无疑会加重出租人的负担,形成出租人不能承受之重。承租人承租房屋,存在租赁风险,不可抗力属于风险的出现。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并非具有属于偏向某一方的属性,不可抗力的出现只是影响各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事件。比如出现的政策性休市关门,这也是一种不可抗力,直接导致了房屋的使用权利人无法利用租赁的房屋进行营利活动,从而出现损失。租赁合同是人们普遍接触的合同类型,由于租赁合同一般租赁期限较长,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也也容易碰 到各种不可抗力。川恒律所小编认为不可抗力是出现在租赁物使用期间出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在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或者形成租赁关系时无法有效的预见和提前避免,审理此类案件,对于出现的损失,出租人和承租人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后果的理解不同,原因在于他们理解的角度不一样。出租人从自己收取租赁费用的角度进行理解和适用,承租人从自己不能使用租赁物的角度进行理解和适用,从而导致了出租人和承租人观点的不一致。对于双方的理解,人民法院应当居中看待,认清不可抗力到来时应当由谁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