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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医学技术的发展,种种新兴的社会现象步入人们的视野。川恒律所表示代孕作为一种全新的社会现象备受人们的争议。 代孕是指一对合法夫妻由于一方或双方的生理或者病理原因无法孕育胎儿,而夫妻双方采取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受精胚胎植入另一位有正常生殖器官的“代孕母亲”体内,由“代孕母亲”将孩子生下的现象。代孕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称为“完全代孕”;--是由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孕”;三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成为“捐胚代孕”。
代孕是否合法?
卫生部科技司司长刘雁飞说:“代孕”技术的实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涉及社会、道德、法律等一系列问题,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伦理和社会道德相违背。我国明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卫生行政部门将严肃查处任何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我国是否应当承认代孕合同的效力?
在大陆法系国家,大多不承认代孕合同的效力。如《法国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他人之利益生育或怀孕的任何协定,均无效。法国的司法实践认为,代孕协议既违反“人之身体不得处分”的公共秩序原则,也违反“人之身份不得处分”的原则。
在我国,卫生部在2001年发布生效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曾明确做出过规定,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而为了避免因这一规定过于空泛而缺乏操作性,《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的法律责任,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川恒律所表示我国有关法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做了严格的规定。这项技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中实施,只能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明令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及胚胎。 代为他人生育的女性通常称为代理孕母(也被称为代孕妈妈,代孕母亲,代母),雇佣他人生育子女的人被称为委托方(也称为委托人或委托父母)。虽然我国对此领域的法制控制力量监督严格,也出现了许多违法,不合格的代孕机构。
代孕技术将何去何从?是否该禁止“代孕”现象?
代孕现象的出现非但没有侵犯代孕妈妈的生育权,反而是保障了无子群体的生育权,生育权作为人权的一种,无疑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每一个公民的生育权都能顺利的如愿得到实现。
生育权最早出现于19世纪后期,是为当时女权主义者要求的“自愿成为母亲”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三项权利:
(1)生育决定权;
(2)选择生育方式的权利;
(3)对生育婴儿的性别进行选择的权利。
对于那些不愿生育或者不能生育者,他们可以此为据采用人工生育方式进行生育,不管目的如何,只要在合理范围内,都可以视为生育权的正当行使.因此川恒律所认为代孕行为是代孕妈妈行使生育决定权的结果一个人若享有生育的权利,但若对代孕生育的性质不加分析而一概予以否认甚至加以禁止,将会侵犯委托人的生育权利和代理母亲的生育权。
没有孩子的亲情痛苦和社会传统观念对无子家庭的歧视深深的困扰着生育权得不到实现的人们。如何使得这个群体能够有属于自己的孩子成为了困扰人们的难题。代孕现象的出现无疑为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川恒律所表示代孕现象一经出现便成为人们的众矢之的,违反公序良俗、有违人伦道德的声讨之声此起彼伏。一个社会现象的出现必然存在他的合理性,至少有他出现的深层社会原因,盲目的做出结论是不负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