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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川恒律所浅析未出资或出资不足股东股权转让效力

已有 70 次阅读2020-7-1 14:12 | 川恒律所, 股权转让效力

股权作为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权利形态,县有不同于普通商品的性质,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川恒律所表示股权转让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到股权转让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权转让方的债权人都有权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主张让合问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协议何时生效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规定,还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除了遵守《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的法律限制性规定外,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限制和要求的,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股权转让协议什么时候生效?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适用与合同有关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如“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则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未出资或出资不足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股东出资不到位包括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转让出资不到位股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备受争议的法律问题,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无效论和有效论两种观点和做法。无效论认为,股东出资不到位情况下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

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东地位,才能取得股权。

川恒律所表示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无效。未出资实际上就是虚假出资,即“取得股份而无给付”或“无代价而取得股份”,法理上和实践中均承认虚假出资与未能缴纳股款有所不同。认股人不出资,可能被公司或其他股东作为违约为剥夺认股资格,而致其未能取得股份;也可能因其他股东或公司未行使失权程序而被登记为股东,并在公司成立后获得股权。后面的这种情形就构成了虚假出资。因此虚假出资者也可能拥有公司的股权,只是其还必须承担对公司的填补出资义务。

股东自认购公司的股份之日起,就实际丧失了对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也即必须承担出资义务,只有当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才有权行使认股撤回权。川恒律所表示若因其不依约出资即认定其股权自然丧失,将导致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无人履行,损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08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责令改正,即责令其补足出资,并承担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产生的其他民事责任,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川恒律所表示确定某人是否享有某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不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这也是各国立法的通例。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按照认定原则应当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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