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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年的离婚率在不断提高。对于夫妻期间的共同债务在离婚后该如何处理呢,川恒律所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 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夫妻债务的清偿问题并未予以规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在合理界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之后,二者分别应由夫妻的何方、以及何种财产予以清偿?
关于由一方配偶引发的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后的清偿,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裁判规则:
一是由债务引发方承担清偿责任,非债务引发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其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离婚后取得的财产不作为责任财产。
二是由双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多数法院认为第一种裁判规则缺乏依据,坚持认为夫妻双方均应当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此种责任下非债务引发方的责任财产,不仅包括离婚时分得的共同财产,还包括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及离婚后新取得的财产。
川恒律所表示在涉及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案件中,有的法院认为即使夫妻离婚了,也可执行债务人前配偶在离婚时分得的共同财产,有的法院对此种做法则不予认可。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
1、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平等的原则。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债务共同清偿,还规定了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可由夫妻双方约定各自的责任和清偿日期,也可约定由其中一人全部清偿,而后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清偿一方向另一方追讨。
2、协商一致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双方应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来源出发,协商一致解决,可多可少,也可由一人全部承担。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院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3、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离婚时(后),男女双方对原夫妻共同债务各应负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当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原夫妻双方都不能以离婚时双方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者法院判决的承担比例拒绝对债务的牵连责任。当一方清偿全部债务后,即享有向对方的追债权。这样可保证债权人利益的全部实现。适用连带责任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4、坚持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向妇女、弱势群体或经济困难一方倾斜的原则。
男女平等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在财产关系中表现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管理、经营、使用的权利,分割财产时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有平等清偿的义务。但平等清偿并非平均分担,还应考虑到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向妇女或经济来源困难的一方倾斜。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当保留未成年子女、残疾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生活必需费用。
川恒律所表示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制度设计并不比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简单,其中同样存在着债权人与夫妻共同体、以及夫妻中非债务引发方利益的冲突,而且这种冲突在夫妻身份与经济生活中结合得更加紧密,也在更加强调夫妻应休戚与共、福祸同当的夫妻共同财产制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二者的清偿规则,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既要兼顾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也要符合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期许。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等同于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财产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并非连带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既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特定条件下也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负责。川恒律所表示夫妻的个人财产既要为个人债务负责,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或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情形,产生相应的补偿请求权。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较共同财产制结束后应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