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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川恒律所浅析假身份登记结婚有法律效力吗?

已有 90 次阅读2020-6-8 11:08 | 川恒律所

冒名结婚并不少见,其常见于冒名者本人未达法定婚龄结婚或诈骗婚姻之中,是指非以本人真实姓名与他人结婚,而冒充他人之身份申请登记结婚,川恒律所表示在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申请结婚并领取结婚证的,是冒名者本人,被冒名者或知情,或不知情。

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在法学意义上讲,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结合,而婚姻的合法有效,在我国就是指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五项: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

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成立并有效。川恒律所表示所以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还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无效婚姻是以下四个: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川恒律所表示在我国婚姻制度当中,婚姻的效力占据核心位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婚姻的有效性而产生,当事人之外的子女抚养问题、第三人的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问题也随之而来

婚姻的效力,不仅仅是婚姻关系成立与否的问题,它会导致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婚姻的效力关系着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认定、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的义务的履行或夫妻忠诚义务的遵守,以及死亡补偿金的分配、财产继承等。 另一方面,还涉及一些非物质性利益或权利,如以夫妻身份的署名权、代理权、悼念权、遗体处理权,等等

当事人用假身份证结婚,本身就有一定的恶意,如果认定婚姻无效的话,可能会给其可乘之机借此逃避婚姻的责任,用真身份证再登记结婚,恰恰被恶意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没有规定之漏洞来达到非法的目的,更不利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因此,川恒律所认为出于对非虚假身份方权益保护的要求,应当承认以虚假身份登记且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婚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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