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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企业发展需要克足的资金,特别是正处于发展上升期的中小企业.企业为谋求发展,通过相互担保的方式进行融资的现象日趋频繁。
保证人制度,从古罗马法发展至今,从最初的运用在诉讼程序中保证当事人出庭的保证人“Vindex”的规定。时至今日成为债法中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演变。川恒律所表示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要生存、发展,企业互保的保证形式应运而生。以两家以上企业相互或循环担任保证人,大大方便了中小企业贷款,扩大了企业的融资渠道,为企业筹措资金开辟一条新的道路,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方便企业自身的贷款需求,几家企业之间,往往形成联盟,在向银行提出贷款之前,先在企业间签订互保协议,约定在未来的发展中如果其中任何一家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其他企业均有义务为其提供保证。这就是所谓的“互保协议”,此类协议的结果往往是未来企业间相互为对方提供保证,担保对方贷款。
那么互保协议的效力是怎样的呢?
川恒律所表示互保协议的签订仅是企业间事先达成的确保其相互担保的手段,其根本目的在于形成联盟对未来的贷款寻求保证,在性质上是一种预约合同。预约,是指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基于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因而,预约是一种债权合同,以订立本约为其债务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上虽然并未对预约合同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主要效力在于约束当事人双方完成本约的订立。互保协议正是这样一种预约合同,其主要目的在于约束企业在未来为对方提供保证。无论将来的保证合同有效与否,都不影响预约合同的效力。
川恒律所表示我国现行的法律中,无论是出台不久的<物权法》.还是《公司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关于企业问相互担保的相关条款。而更多的是关于该相互担保体系中一些零散规定.具体有以下一些条款:《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公司法》第21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责令取消担保.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将违法提供担保取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情节严重的,由公司给予处分”。
川恒律所贴士有效控制企业融资互保联保存在的风险
1、实行有限责任。缺乏有限责任机制是互保联保最重要的制度缺陷。各地已出现了一些有益的创新,值得推广。如有银行推出“互助担保基金”贷款,成员企业缴纳互助保证金组成联保基金,以所缴纳金额为限承担担保责任。
2、强化准入管理。银行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准入管理。
(1)坚持“联保自愿”原则,核实担保人担保意愿,提示潜在风险;
(2)认真评估担保企业的信用水平,避免信用等级低、民间借贷关系复杂的企业进入担保链;
(3)深入调查相关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关联关系,避免家族企业、集团内部形成担保链。
3、把控担保规模。
(1)保持担保链合理的成员规模。建议一个担保链的成员规模在5-8家之间,一家企业对外担保户数不超过5户;
(2)限制企业对外担保规模。建议企业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1.5倍,对单个借款人担保额不超过净资产。
4、共享担保信息。整合现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银监会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等信息平台,防止企业跨银行、跨地区过度担保。对于出现风险的担保链,应由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协调各银行风险化解,避免向正常经营企业集体抽贷。
川恒律所表示企业互保联保主要体现在小微企业中,控制企业融资互保联保存在的风险,要从几个方面入手,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担保资质审查力度、控制担保金额、加强准入管理。这个模式的风险控制的好的话,对于小微企业,是不错的融资方式,可以实现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