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恒律所 发表于 2021-11-12 16:12:35

拒绝调岗后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案情简介】
王大于2010年3月入职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稳定且业务能力较强,后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王大在职期间先后有过多次岗位变动,最后一次公司就新工作岗位调整一事与王大进行协商,王大以未竞聘过该岗位的理由不接受并称“要么继续在原岗位,要么解除劳动关系”。
至此,公司与王大就岗位调整一事未协商一致,公司向王大做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王大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经过】
劳动合同约定,王大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绩考核结果变动工作地点及岗位,王大应服从公司的安排;公司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了提升业务和管理水平、将不定期地组织王大参加培训或复训;如王大不接受或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将视为本人自动辞职;如王大不服从公司安排异地工作,将视为本人自动离职。
入职后,王大参与了公司培训,学习了公司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并在注有“任职期间,本人愿意遵守《员工手册》中的各项劳动条例及规章制度”的《培训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对其职位、工作地点的调动,未按规定服从,属于违规或者不当行为,公司有权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调岗沟通过程中,公司通过办公软件多次向王大送达《调岗通知函》及《上班通知函》。
王大接收到《调岗通知函》后,未到新岗位上班,并向公司发出《不同意调岗通知书》,接收到《上班通知函》后,仍未按通知函要求到新岗位报到。
后公司向王大做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
【争议焦点】
王大认为,调岗的区域规模不大,根据人员配置不需要设置调岗的新岗位;王大一步步升迁,现有级别比调岗岗位级别高,从高级别调整为下一级别,工资、技能及劳动尊严受到损害。

【焦点分析】
一、公司调岗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1.公司未违反法律基准性规定,未安排王大从事法律禁止其从事的工作;
2.合理性。公司未滥用调岗权,王大多次岗位调动,调岗后仍从事管理岗位,未使尊严或技能受损;明确新岗位工作地点更近、薪资待遇不变,未对其经济收入、家庭生活、上下班交通造成不利变化,未影响王大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故对王大的调岗具有合理性;
3.必要性及正当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所需对其职工进行调整是用工管理权和自主权的体现,职工应当尊重企业的合理调整,服从企业工作安排。
综上,用人单位对岗位进行合理变更的,劳动者应当配合。如劳动者对调整工作岗位有异议,应当采用协商的方式解决,而不应当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抑制或对抗。
二、公司解除其与王大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公司多次发送《调岗通知函》、《上班通知函》后,王大仍然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不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未到新岗位连续旷工几天,违反了《员工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属“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据此解除与王大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审判结果】
公司以王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该情形不符合公司应支付王大赔偿金的情形。故对于王大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川恒律所浅析】
用人单位应当引以为戒,充分汲取经验教训,在调整员工岗位的过程中,尤其是一步步从基层成长起来的工作年限较长的员工时,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的沟通,在充分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同时,员工应树立正确的职业尊荣感,而不是自我虚荣的认知,摆正工作态度,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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