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商贩砍伤城管被认定正当防卫,“一码归一码”才是公正原色
无论什么身份,公务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应置于法律规则之下裁断,而不是让身份来决判是非。这样的处置,才是公平正义的原色。还记得那个砍伤打人城管的女商贩吗?处理结果来了。
9月7日,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城管大队一名队员在执法过程中,与一名女商贩起冲突被砍伤。9月13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平安南岸 发文,称城管队员杨某桥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被行拘,女摊主被追打中挥刀致城管受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同时,女摊主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被警方予以警告处罚。
老实说,这起案件并不好处理,难就难在正当防卫该如何认定。按《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具体到城管队员与女商贩的冲突中,城管既有依法执法的成分,也有违法操作的行为;女商贩既有对职务行为的抗拒,也有对不法侵害的反抗。取其一端认定“不法侵害”,认定正当防卫,或者排除“不法侵害”,认定妨害公务,显然都不是实事求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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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视有关部门的通报,贵就贵在实事求是,即“一码归一码”。对城管队员杨某桥执法行为之外的殴打他人行为,按照不法侵害行为对待,杨某桥将就违法的非职务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杨某桥被处以行政拘留,并不冤枉。
既认定了不法侵害,女摊主在被追打中挥刀,导致对方受伤的行为,就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根据近期“两高一部”公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由此,女商贩在“眼镜被打飞”“脑袋也被打蒙”的情况下,随手抓起收银台上的物品来抵抗,事后“才反应过来自己抓起的物品是把刀”。将此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标准要求,也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而对女商贩正当防卫行为之外的“抗法行为”,有关部门也没有置之不理。作为公民,有配合公务执法的义务,暴力抗拒属于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也应依法作出处理。就此案而言,虽然达不到妨害公务犯罪的程度,却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之实,给予警告、罚款、拘留都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部门对女商贩作出的处罚结果是较轻的警告,而不是更重一些的罚款或行拘,既是对具体情节的把握与衡量,也体现了对公民的“人本宽宥”。在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和普通公民之间,处理的天平向公民一方倾斜,也释放出反对暴力执法、对执法者要求更严的强烈讯号。
女商贩挥刀砍伤城管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顺应了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近期指导意见公布后,各地陆续出现正当防卫认定的新鲜案例。无论什么身份,公务人员还是普通公民,都应置于法律规则之下裁断,而不是让身份来决判是非。这样的处置,才是公平正义的原色。
此事之所以引发热议,当然还有城管的执法模式。客观来说,现场执法纠纷难以避免,如果城管缺乏有效手段,很容易出现对抗升级,甚至剧烈的肢体冲突。如何科学规范城管执法程序,避免暴力执法侵害公民权益,也应进入立法者的视线。如此“正本清源”,方能使社会少一些暴力冲突,多一份社会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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