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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宏博律所浅析如何确认借贷关系?借贷关系由谁举证证明?
中络宏博律所 2021-9-3 09:37
【宏博律所法律热线:18728412001】 民间借贷指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很多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不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想 要借此逃避还债 ,那么该如何 确认借贷关系? 借贷关系由谁举证证明? 民法典中民间借贷关系如何确认 ? 借贷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 口头或书面约定 的特定的 债权债务关系 ,从而 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 。要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可以提供 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的借款凭证证明借款关系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 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关系由谁举证证明? 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 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借贷关系成立的判断标准: 一是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最主要的借款借款数额。 判断标准主要依据借款协议或借条等,因为生活中多有未打借条的情况,所以只要有其他证据表明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可, 如证人证言 (本案有证人证言),电话录音等 。 二是发生借贷行为。 借贷的意思表示只是借款合同的成立, 仍需要实际支付借款 。如果款项是通过银行,那么有银行转账单、对账单等。如果是大额现金,需要说明钱款的来源,如有银行的取款记录、向第三方借款等,并有借款方的确认收到钱款的书面文件。 中络宏博律所 表示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我国民间借贷对于缓解金融市场的融资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较为宽裕,资金使用效益被受到重视,民间债权债务关系日趋增多 ,所以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关系的确认变得尤为重要。 更多法律资讯访问宏博律所:http://www.zlhbls.com 宏博律所公众号:sc-zlhbls 宏博法律资讯热线:187284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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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9 09:12
宏博律所浅析民间借贷纠纷有效期多久?谁举证?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怎么办 ? 我国合同法第 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 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 ” 民间借贷 借条的有效期 是多久?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 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 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3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 民间借贷 举证责任 是怎样? 民事诉讼遵循的是 “ 谁主张谁举证 ”,也就是原告方若要主张被告方存在借贷事实,就需要原告方出具借条或协议等证据,而被告方若要证明已归还借款,也要出具借款回执等证据。然而具体实践当中却常常超越理论的简洁明了 ,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1.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借款是否实际交付给被告及借款数额由原告举证 3.借款是否偿还及偿还数额、时间等由被告举证 4.被告提出民间借贷关系的,由被告负担举证责任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 ,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络宏博律所 小编表示 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由来已久,只是随着经济发展持续深入和民间投融资需求愈发强烈而越来越显著。 从根本上说民间借贷的出现有着显而易见的客观需求与群众基础,且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部分还具有推动社会经济繁荣壮大的积极作用,这不仅是新时期规范民间借贷形式、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投融资活动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也是通过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建设助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举措,更是加快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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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络宏博律所 2021-3-22 09:26
宏博律所成功案例:朋友之间借贷纠纷如何要回?
原告:刘 X,男,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萍, 四川中络宏博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北京博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 X,男,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 2019年6月29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7月29日;于2019年7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7月24日。上述两笔借款,被告均通过第三方平台易存证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协议,并约定逾期还款,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同时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因追偿借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至法院。 【上诉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律师费用的支付,诉讼费用的承担 【焦点分析】 刘 X主张向李X借款50000元,提交了借款协议、微信聊天截图、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李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或提供证据,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刘X主张李X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在两份借款协议中均约定,从还款日的次日计算违约金,以截至当日未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每日按年化利率 24%计收罚息。本案中,2019年6月29日转账的2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2019年7月17日转账的30000元,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9年7月29日。刘X主张从2019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双方在两份借款协议中均约定,甲乙双方发生任何纠纷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将纠纷或争议提交甲乙双方任意一方的人民法院,相关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因追索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 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 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759元,由被告李X负担。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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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川恒律所浅析民间借贷也会涉及的刑事风险
四川川恒律所 2020-11-9 15:13
川恒律所浅析民间借贷也会涉及的刑事风险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 川恒律所 表示 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会涉及到刑事坐牢吗,一般民间借贷鼠疫民事纠纷,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即使债权人起诉胜诉,债务人仍然不予偿还,人民法专院可强制执行。 川恒律所 表示但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都不坐牢,在民间借贷中若触及到刑法也是需要负刑事责任的,那么什么情况民间借贷会涉及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 常见的 3种 犯罪形式 由于民间借贷自身的随意性和逐利性,导致很多不法分子会恶意利用,从而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甚至会导致刑事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一些机构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就擅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而严重的扰乱了金融秩序。 立案标准: 1. 从金额上看,个人吸收存款的数额在20万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过100万元以上。 2. 从户数上看,个人吸收存款在30户以上,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在150户以上。 3. 从造成的经济损失上来看,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 处罚详情: 情节轻微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并且要缴纳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要缴纳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集资诈骗罪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使用诈骗的方式进行违法集资,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额。 立案标准: 1.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 处罚详情: 数额比较少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数额特别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没收所有财产。 高利转贷罪 :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资金再转贷给他人,这种行为严重的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会造成很大的影响。 立案标准: 1. 个人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 2. 单位违法所得在20万元以上 处罚规定: 情节轻微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一倍到五倍的罚金; 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民刑交叉情况如何处理 川恒律所 表示 “ 先刑后民 ”的习惯做法在民间借贷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许多法院的习惯做法是“先刑后民”,即先将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再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或者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案件,在此之前不单独审判民事案件。 川恒律所 表示 如借款人以民间借贷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方面对出借人所负的债务需要清偿;另一方面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 “先刑后民”的要求,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在程序上通常都采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民事部分,或者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附带作出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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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川恒律所 2020-6-30 11:29
川恒律所浅析民间借贷以房抵债是否可行?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以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款的情形越来越普遍 , 出借人或以与借款人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或以要求借款人授权出借人出售其房屋的方式,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川恒律所 表示 民间借贷实践中,出借人为避免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同时增加自己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往往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又通过以下两种形式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一是借贷双方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则借款人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出借人,以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终结; 二是应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有权代为出售借款人名下的房屋、代收房款、代办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时,由出借人或者出借人指定的第三人代借款人与购买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借款人的房屋出售给购买人,以售房款偿还借款。 不 管是哪种形式,问题的实质都一样, 即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与合同效力认定 , 考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是为借款合同设定担保还是为了通过支付对价方式获得房屋所有权,是确定买卖合同效力的前提。借款关系与买卖合同并非并行的法律关系,而存在明显的主从之分。 民间借贷以房抵债是否可行?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合同效力是合同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川恒律所 表示 对于以商品房买卖担保借贷合同的案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应当采用审慎的态度。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应结合各方面证据,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 对于此类担保行为的担保物,从学理及常理的角度分析,应当是房屋而非合同债权 ; 对于其效力,由于这一担保形式违反物权法及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的规定而应归为无效。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的新型担保方式,是一种正在形成的习惯法上的非典型担保物权 , 对于非典型的担保,物权法与担保法并未明确规定,从民法、合同法原理的角度,如果没有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承认非典型担保的合同效力,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也契合私法自治的原则。 但是承认其合同效力,并不代表其具有物权担保的效力,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此种担保不能产生物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川恒律所 表示 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担保,所担保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其效力判断不能使用上述合同法原理。 尽管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备案登记,但是其并不具有物权的对世效力,我国物权法并未明确让与担保或者后让与担保的效力,因此这一担保行为违背了物权法定的原则 。 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时,出借人主张直接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实现让与担保时,借款人是否同意履行该合同,所以 民间借贷以房抵债是否可行 川恒律所 表示 往往取决于双方就房屋成交价格是否协商一致。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原以买卖合同作为担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了转化,同意以买卖合同的形式实现以物抵债,双方将建立真正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如双方未能就成交价格协商一致,或者借款人不同意出售房屋,则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应当履行,成交价格如何确定,要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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