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用作抵债?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能否视为遗产用作抵债?【案例简介】
王某因李某驾驶机动车肇事身亡,王某的妻子张某、未成年子女丁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赔偿损失,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25万元人民币。诉讼进行中,肖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请求将死亡赔偿全作为王某的遗产直接判归某己,以清偿王某生前所欠某己3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
【争议焦点】
死亡赔偿金理所是否为死亡被害人的遗产,是否应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债权人可以主张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范围内以死亡赔偿金清偿被害人生前的债务。
【焦点分析】
1、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时遗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遗产虽然不一定是现实权利,但它却是被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固有利益。
2、按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和民法理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受害人一旦死亡,其权利能力即行终止,不再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也不能以主体资格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赔偿请求权的角度分析,“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对由此产生的各项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
3、“死亡赔偿金”并非“赔命钱”,也不是赔给死者的,死者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不能享有或者行使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
【审判结果】
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驳回肖某的诉讼请求。
【川恒律所浅析】
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经济性同一体”关系的近亲属,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而非赔给死者。故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死亡受害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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